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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疗不当仍需赔偿
时间:2012-07-20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4429日晚7时许,玉英饭后出现呕吐、头晕症状,家人即送其到铜山县马坡镇卫生院诊治,后转铜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次日又送至徐州某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457日,应玉英本人要求,给予出院,出院记录记载:入院诊断为:急性毒鼠强中毒、心肺复苏术后;出院诊断为:急性毒鼠强中毒、心肺复苏术后;入院时情况为:玉英因昏迷22小时入院,有呼吸停止复苏史,21小时前出现抽搐,在我院急诊洗胃,送胃液检查示毒鼠强阳性,查体,中深昏迷,肌内抽动明显,等大等圆,光反射迟钝,双肺呼吸音粗,可闻及大量痰鸣音;住院经过:患者入院后给予呼吸和支持呼吸,并给予循环支持、低温脑保护、脱水、降颅压以及防治感染,保护各脏器功能及乙酸胺的应用,患者入院后给予冬眠合剂等抽搐控制,并于入院第3天行气管切开,入院五天复查……现入院第八天,仍呼吸机支持呼吸,循环稳定;出院情况:自动出院,患者出院时,药物镇静状态,呼吸机支持呼吸……查:昏迷瞳孔等大等圆,直径6mm,光反射消失,两肺呼吸音粗,可闻及较多痰鸣音,心率100/分,律齐。玉英出院后再次转入铜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但于59日死亡。

公安机关先后作出两份物证鉴定书,检验结论为:送检的死者玉英的肾、肝、血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安眠镇静药、毒鼠强,玉英系原发性桥脑出血而死亡。于是,玉英家人以徐州某附属医院对玉英诊断错误,导致其未得到治疗而死亡为由,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委托鉴定,市医学会分析意见为:1.根据病史记录患者系年轻女性,突发腹痛,随即出现昏迷、抽搐,结合尸检有多脏器功能损害的表现,符合中毒性脑病的临床表现,而未发现有原发性桥脑出血的临床依据。2.尸检中提取的死者标本未检出毒物,考虑时间过长(发病后第13天),与机体代谢有关。3.医方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措施符合医疗原则。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省医学会分析意见为:1.患者发病急骤,病情危笃,自主呼吸始终未恢复。医方在抢救过程中,在积极支持基础生命的同时,依据胃液检查(化学法)提示毒鼠强中毒而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医疗原则,没有违法违规。2.根据毒鼠强毒理及代谢,死者组织标本中未检出毒物,可以排除毒鼠强中毒。3.桥脑出血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是患者致死原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患者当时病情桥脑出血确难诊断,至尸检后方予发现。4.该患者年轻,又无以往颅内血管疾病的病史、体征,其发生出血的病因仍然不明,不能完全排除外力所致的可能性。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判决

医院仅以毒鼠强阳性这一胃液检查对玉英进行治疗确有不当之处,依据公平、诚信原则,医院应对其治疗行为的不当一次性补偿原告20000元损失。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医学会分析意见证明,医院在抢救玉英过程中,在积极支持基础生命的同时,依据胃液检查(化学法)提示毒鼠强中毒而采取相应措施,符合医疗原则,没有违法违规;桥脑出血病情凶险,死亡率极高,是患者致死原因,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故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机构应尽到最高注意义务,在依据其医疗水准并结合医疗行为的紧急性进行判断的同时,还应考虑其他多种因素的结合,以最大限度地延长患者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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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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