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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抢救器材不到位而死亡 医院赔偿8万元
时间:2012-07-20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案例回放
2002年10月2日上午10时,柴某陪同妻子梅某到青海省心血管病专科医院就诊,医院诊断出梅某所患疾病为风湿性心脏病,需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梅某身体出现明显反应,柴某多次将这个情况报告给医生,医生在最初的治疗方案上想了其他办法,但梅某的病情还是没有得到缓解。10月6日下午3时许,梅某的病情变化加剧,几名医生开始抢救,却因医院拿钥匙的人没有上班,找不到抢救器械,柴某只能给妻子梅某做人工呼吸,梅某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妻子死亡后,柴某和医院均向有关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由于鉴定部门鉴定、检验条件不足,一直没有结果,2004年,柴某起诉到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2005年11月初,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补偿金共计79356.12元。
法院说法
法院认为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不适反应,医院未能严密观察患者病情,致使病情变化加剧,而在抢救过程中,医院的抢救器材不到位,造成梅某死亡,对此,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并不是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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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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