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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实习生输液致死4岁女童被赔偿
时间:2012-07-24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761日晚,家长带4岁女童小欣到石家庄肾病医院入院治疗,次日办理入院手续。主治大夫赵鹏飞诊断小欣的病为原发性肾病综合症62日早8点,小欣进行了尿、血常规等检查。下午2点检查结果出来,赵鹏飞为小欣开单用药并输液,同时还做了理疗。输液、理疗20分钟后,小欣出现急躁不安症状,表情十分痛苦,用牙撕咬她妈妈,哀求不要再输液。医生表示属正常行为,要求家长协助控制孩子,继续输液。晚6点小欣开始呕吐,后又出现肚子疼、头疼。家属要求转院,但值班的一位姓牛的大夫说不需转院,家属只好让孩子继续忍受着病痛。晚10点,值班的牛大夫见患儿实在无法忍受,才开始给夏丰院长打电话,通知其来医院。这时小欣身体开始发凉,脸色发紫,伴有重度抽搐。晚1010分,夏院长来医院后给孩子打了一针,但孩子病情依旧没有好转。这时医院主动要求病人出院,并拨打了120电话,随后该院两个大夫跟随家属一起上了救护车。到达省四院不到3分钟,孩子即出现抽搐、口鼻流血症状,随后停止了呼吸和心跳。

家属心中除了悲伤,还有无比的愤怒:小欣的死完全是石家庄肾病医院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护理规定造成的。1,为孩子开单治病的主治大夫赵鹏飞竟然是没有拿到执业证书的实习医生;2,给小欣输液的剂量是成人的用量,而且是常人不轻易用的尿激酶,更加快了小欣的死亡;3,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鉴定委员会确认:医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患方提供的病历不符,有多处修改

医院则称死者家属所说的情况不是事实,院方没有强行按着小欣输液,医疗事故鉴定有结论,应遵循办理,院方没有涂改病历,石伟医生才是死者刘可欣的主治医师。

法院判决

石家庄市肾病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2340元。

法院说法

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女儿小欣在被告石家庄肾病医院住院过程中死亡,经石家庄市医学会鉴定为1级甲等医疗事故,病历有修改。被告医院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也不能证明患者有过错,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认定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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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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