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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院丰胸无效 被判欺诈双倍赔偿
时间:2012-07-24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82月,赵女士从报纸上看到了北京紫云伊人美容院发布的丰胸广告,广告使用名媛淑女名媛中心的名义,广告内容为绿色增脂丰胸/丰挺,2983次丰胸/丰挺等。赵女士经过电话咨询便前往该美容院接受丰胸服务,对方又进一步劝说其接受金额为4800元的加强丰胸,共需七次,赵女士又补交了4500余元进行加强丰胸。对方承诺:胸部最低增大3公分以上,可保8年不反弹,反弹免费重新做好,两次之间间隔不超过七天,否则不保证效果。赵女士称其交钱之后便按美容院的要求定期前往,风雨无阻,但在经过近一年、超过50次的丰胸服务之后,其胸部完全没有变化。

赵女士认为,美容院在报纸上发布的广告,既没有美容院的真实名称,也没有对品牌的任何说明,并夸大效果,存在明显的欺骗性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同时,其使用的产品无任何标识、管理极其混乱、技师缺乏专业水平,故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美容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消费金额4800元的两倍,即9600元。

紫云伊人美容院辩称,广告中出现的名媛是对外宣传使用的,因五家店都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但工商需要五个执照,宣传时不可能宣传五个店,所以统一使用了名媛的牌子。同时,产品没有标识,是因为美容院是作美容的,不能卖产品,不可能有标识。工作人员也都是有资质的,有证件。同时,双方约定做丰胸的时间间隔,但赵女士隔很长时间才来一次,没有效果是她自己的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美容院应按其收取的服务费用的双倍赔偿赵女士受到的损失,金额共计9600元。

法院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容院承诺的丰胸效果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美容院自称使用含有很多丰胸成分的产品配合按摩的方法实现丰胸,但其使用的产品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识,也无成分说明,无法确认产品的成分及作用原理。美容院据此便承诺达到显著的丰胸效果,是对消费者的误导。

同时,美容院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限制及与双方约定不符之处:不能保证顾客在需要的时间接受服务,人为拖延提供服务的时间或擅自安排其他服务内容,客观上造成了赵女士没有在时间间隔之内接受服务的后果;美容院在丰胸疗程开始之前、之中及之后,没有对赵女士胸围数据进行准确及规范测量,致赵女士在接受丰胸之后的实际效果无法明确。以上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赵女士在不了解被告服务的真实信息的情况下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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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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