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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手术后尿失禁医院赔16万元
时间:2012-07-26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前列腺,因括约肌受损导致原告尿失禁及构成七级伤残的事实不持异议。作为患者,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全履行。作为医疗机构,被告应对医疗行为与原告括约肌受损及出现尿失禁后遗症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错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33月徐鸿因尿频尿急、小便不适在丰城某医院处做了前列腺增生切除手术,但未切除干净留下了前列腺残余。于是徐鸿于20051031日再次在该医院做了前列腺残留汽化电切手术,术后造成徐鸿尿道括约肌受损以致出现尿失禁。徐鸿经司法鉴定结果为七级伤残,双方曾于2007625日委托宜春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鉴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双方为此产生严重分歧,酿成纠纷。徐鸿遂于20081021日具状诉诸法院,要求该医院赔付徐鸿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丰城某医院应赔付原告徐鸿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医学鉴定费等共计16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处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前列腺,因括约肌受损导致原告尿失禁及构成七级伤残的事实不持异议。作为患者,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全履行。作为医疗机构,被告应对医疗行为与原告括约肌受损及出现尿失禁后遗症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被告虽然出具宜春医学会的医学鉴定,认定此例并非医疗事故,但该鉴定与原告起诉被告赔偿事由医疗过错并无关联性,医学鉴定的鉴定材料中也缺乏相关术前综合资料,况且考虑到被告行电切术前未组织人员进行会诊,且未将原告此前已进行前列腺摘除手术的事实告知主治医师,手术行为较为草率,有违相关规程,其行为显然存在过错,因而导致原告损害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诉讼时效,原告于20051031日进行电切手术,但直到200744日经南昌市第一医院泌尿外科诊断中心,会诊确定为尿失禁。诉讼时效依法应从200744日起计算,此后原告分别于2007726日、2008628日向宜春市医学会、南昌大学一附医院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构成诉讼中断。原告于20081021日提起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原告的赔偿请求应该得到支持,但部分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赔付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予依法重新核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但部分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赔付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予依法重新核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得到支持,但部分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赔付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予依法重新核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支持,但部分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明显过高,不予支持。故对原告赔付请求中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应予依法重新核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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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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