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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产科死亡赔偿案例
时间:2012-07-26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应退还患者余某和小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余某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桑先生陪护余某及小桑住院期间误工费,桑先生、余某父母往返医院的交通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余某和小桑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卫生用品及营养品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20031017日,余某在被告某医院处进行试管婴儿移植术,此后一直由被告负责孕期的围产检查。2004624日至28日,被告5次为余某注射催产素。6279时,被告为余某实施人工破膜加催产素引产,在长达近15个小时后,余某才于当晚23时许在产钳帮助下分娩出一女婴,即原告小桑。患者余某被转至普通病房后不久突然出现不适,心肺突然停止并丧失意识。在被告为深度昏迷的患者实施子宫全切除术后,患者于918日死亡。原告小桑脱离母体时即有窒息、头部中度异形、颅内出血等症状,被转至市儿童医院救治,目前仍在继续治疗观察中。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患者所怀的是极其珍贵的试管婴儿,且血小板严重低下不适宜正常分娩的情况下,拒绝实施剖宫产分娩,已严重违反医学常规。患者产生前和生产过程中,被告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全面、及时的告知义务。患者昏迷后,被告急救措施不力,监护措施不当。被告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以及原告小桑出生异常的直接原因,给患者余某和小桑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2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某医院给付原告小桑医疗、误工、丧葬等各项损失125万余元。

法官解说

法院认为,余某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被告应退还患者余某和小桑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余某住院治疗期间的误工费,桑先生陪护余某及小桑住院期间误工费,桑先生、余某父母往返医院的交通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余某和小桑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复印费、卫生用品及营养品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应由被告予以赔偿。赔偿的具体数额,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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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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