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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生产纠纷多
时间:2012-08-08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原告为产妇欧某,认为被告医院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主观上具有过错。导致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骨骨折,新生儿重度窒息,中枢协调障碍,给原告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后果。

标签:孕妇生产纠纷多 寻医问药

  事实与经过:

  产妇欧某,于2004615日到被告处住院分娩,入院诊断:宫内孕39+周,G3P0,头位,未产。由于被告医疗机构不仔细观察产程变化,不正确处理产程中出现的情况,导致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骨骨折,新生儿重度窒息,中枢协调障碍。

  原告患者家属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主观上具有过错。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新生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锁骨骨折,新生儿重度窒息,中枢协调障碍,给原告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被告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给原告及其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患儿家属要求被告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的费用。

  诉讼经过: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应医疗机构要求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过程中,我们作为患者的代理律师出席鉴定会,并发表了鉴定意见:

  本案患者有剖宫产相对指征,被告却没有给予剖宫产,也没有告知有剖宫产指征。

  首先,在74日产科入院记录记载:妇科检查,宫底高度43cm,腹围101cm.现代妇产科学认为:宫高加腹围的值大于等于140,常提示巨大胎儿可能性大。200574日入院记录记载:骨盆测量:骨盆出口(TO值)8cm,骨盆出口(TO值)正常值为8.5―9.5cm,本案TO值为8cm,证明原告之母的骨盆出口不正常。在胎儿大,骨盆出口小的情况下,被告应当考虑到阴道分娩的危险性,并告知患者阴道分娩和剖宫产的利弊和风险,被告既没有告知,也没有给予剖宫产,既侵害了知情同意权,也违反了医疗技术规范。

  其次,分娩记录记载:手术适应症:宫口开全后近两小时儿头未见拨露。在妇产科治疗常规里,通常宫口开全后一小时未见儿头拨露的,就应当立即处理,做出继续经阴道分娩或者剖宫产的选择。如果时间过分延迟,胎头进一步下降,则会造成阴道难产,危及母婴安全。

  (二)、在75日《分娩记录》记载:羊水量50ml,性状度污染。这说明早就存在胎儿宫内窘迫,缺血缺氧的情况。原告之母,孕期检查和产前检查,一直是在被告医院进行的,并且每次检查均显示正常。这说明被告医院孕期检查和产前检查,流于形式,接诊不仔细,而且分娩过程中也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缺氧,被告漏诊胎儿宫内窘迫。

  (三)、助产手法错误。

  分娩记录记载:枕先露为LOTLOA,手转儿头,左转45度。按照医学手术技术规范与常规,助产手法应当是手转儿头,右转45度。如果以枕先露LOTLOA,手转儿头,左转45度,那么势必造成胎儿右肩娩出困难。

  在我们发表鉴定意见后,医疗事故鉴定书,基本认同了我们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认定了医疗事故,并且做出鉴定结论。在诉讼庭审过程中,对方医疗纠纷直接提出要求法庭调解的申请。我们的诉讼请求基本都得到了满足。患者及其家属得到了期望的赔偿数额。

律师点评:

  本案的顺利解决,是医疗专业律师发挥专业优势的突出表现。如果没有医疗专业技术知识的支持,在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和鉴定陈述的时候,缺乏针对性。在法庭辩论的过程中,患者及其家属必然是处于吃亏的地位,如果对方的代理律师又是比较计较的律师的。那么,患者及其家属不但是吃亏,而且,是要受气了。

  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聘请一个有医疗专业知识背景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这样的律师往往可以从医疗和法律两个方面分析、解决纠纷的事实,在医疗技术的支持下,有针对性的提出我们的观点和意见;同时按照医疗纠纷法律的要求,提出我们的诉讼请求和赔偿要求。

  在我们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实践中,我们看到,时有患者及其家属处于对某某老律师声望的考虑,聘请一些有诉讼经验的老律师、明律师。但是,他们的声望和经验在医疗技术方面是及其欠缺的。在代理医疗纠纷诉讼方面并没有什么优势和经验可谈。而我在北京的同仁,大都是精力充沛的新生代,这主要是我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医疗体制制度造成的。专业的教育背景,活跃的思维,灵活的应对是这些专业律师的特色。

  由于医疗专业知识的限制,其他专业律师的代理,也可以走完法律程序,但是,他们的不利也是显而易见的,普通的律师往往会大谈法学理论、公平正义等等,或者在诉讼程序上有一些技巧,但是,如果对方律师或者代理人谈及医疗技术问题的时候,就三缄其口、言左右顾其他了。他们有诉讼的经验但是不是代理医疗纠纷诉讼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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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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