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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案件注重证据
时间:2012-08-10  来源:  作者:佚名

医患案件注重证据

2009年05月12日 编辑:王冰 来源:中国医疗事故纠纷律师网 【

  事实与经过:

  魏某是河北一农民,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受伤骨折,在某医院行钢板内固定手术,手术后迟迟不见回复,遂拍片子复查。见到内固定钢板应经歪斜,一枚钢钉已经从内固定钢板中脱落。遂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并且在该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由于在双方的赔偿数额的谈论中,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聘请律师介入。

  调解经过:

  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作为魏某的代理律师,出具了赔偿数额清单。在我们的赔偿要求中提出了,患者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已经造成了身体的残疾,部分的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的费用。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同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只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我们提出的赔偿要求都是依据患者造成“残疾”为根据的,而在调解的过程中,都没有提出要做伤残鉴定的申请,对于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何种等级的伤残还是不确定的!

  令我吃惊的事情,发生在第三次的调解谈判中,医疗机构竟然拿出偷拍的摄像机,画面中清晰的拍摄到,患者在无人搀扶、没有辅助用具的情况下,自己走到洗手间上厕所的镜头。医疗机构称,从录像的画面上看,患者的情况完全可以自己行走,根本不构成伤残。患者及其代理律师要求的伤残赔偿金根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够予以赔偿的。

  谈判后,患者也向我承认了事实的存在。由于医疗机构手上有事实证据的存在,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我们很难在证据上反驳对方的证据。如果不能够证明患者的伤残程度的,很难要求对方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事实面前,患者及其家属含泪做出了让步,最终患者得到少量的赔偿,出院回家了。

  律师点评:

  本案给我的印象很深。第一,患者及其家属都是普通的农民,没有太多的文化知识、更不存在法律、医疗知识的背景。就连律师也是他们的亲戚帮助给聘请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反对通过手上解决纠纷的,给律师的办案带来了难度。从事实和证据上看,患者的钢板没有被固定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应当不存在问题,但是,患者及其家属的执意要求,使他们的诉讼权利不能够得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够得到保障。

  在证据方面,医疗机构的证据意识是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预想到的。患者对我的解释是,当天,患者的家属没有在病房里面护理患者,患者自己去了厕所。不幸被医疗机构早早蹲点守候的人员,抓个正着。被拍摄了下来,如果这样的录音录像被提交到法庭和鉴定机构的,被认定为身体残疾的可能性就大大减低了。应当说是对患者及其家属非常不利的证据。

  因此,我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证据对于你们的诉讼的重要性。在患者及其家属尽可能得到对自己有利证据的同时,也要小心对方机构、律师取得对我们不利的证据。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你来我往、相互博弈的过程。大家都应当多一些防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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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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