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经过:
魏某是河北一农民,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受伤骨折,在某医院行钢板内固定手术,手术后迟迟不见回复,遂拍片子复查。见到内固定钢板应经歪斜,一枚钢钉已经从内固定钢板中脱落。遂与医疗机构发生纠纷。并且在该医疗机构继续进行治疗。由于在双方的赔偿数额的谈论中,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聘请律师介入。
调解经过:
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作为魏某的代理律师,出具了赔偿数额清单。在我们的赔偿要求中提出了,患者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已经造成了身体的残疾,部分的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抚养费、残疾赔偿金等等的费用。由于患者及其家属不同意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只同意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而我们提出的赔偿要求都是依据患者造成“残疾”为根据的,而在调解的过程中,都没有提出要做伤残鉴定的申请,对于患者是否构成伤残、何种等级的伤残还是不确定的!
令我吃惊的事情,发生在第三次的调解谈判中,医疗机构竟然拿出偷拍的摄像机,画面中清晰的拍摄到,患者在无人搀扶、没有辅助用具的情况下,自己走到洗手间上厕所的镜头。医疗机构称,从录像的画面上看,患者的情况完全可以自己行走,根本不构成伤残。患者及其代理律师要求的伤残赔偿金根本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不能够予以赔偿的。
谈判后,患者也向我承认了事实的存在。由于医疗机构手上有事实证据的存在,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我们很难在证据上反驳对方的证据。如果不能够证明患者的伤残程度的,很难要求对方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事实面前,患者及其家属含泪做出了让步,最终患者得到少量的赔偿,出院回家了。
律师点评:
本案给我的印象很深。第一,患者及其家属都是普通的农民,没有太多的文化知识、更不存在法律、医疗知识的背景。就连律师也是他们的亲戚帮助给聘请的。患者及其家属是反对通过手上解决纠纷的,给律师的办案带来了难度。从事实和证据上看,患者的钢板没有被固定好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在法官对事实的认定上应当不存在问题,但是,患者及其家属的执意要求,使他们的诉讼权利不能够得到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够得到保障。
在证据方面,医疗机构的证据意识是患者及其家属没有预想到的。患者对我的解释是,当天,患者的家属没有在病房里面护理患者,患者自己去了厕所。不幸被医疗机构早早蹲点守候的人员,抓个正着。被拍摄了下来,如果这样的录音录像被提交到法庭和鉴定机构的,被认定为身体残疾的可能性就大大减低了。应当说是对患者及其家属非常不利的证据。
因此,我在这里再次提醒,患者及其家属,证据对于你们的诉讼的重要性。在患者及其家属尽可能得到对自己有利证据的同时,也要小心对方机构、律师取得对我们不利的证据。诉讼的过程就是一个你来我往、相互博弈的过程。大家都应当多一些防备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