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李女士因预产期来临,入住被告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分娩前,被告未对胎儿进行产前的B超检查。在生产的过程中,李女士的家属要求实行剖宫产术,但是被告的妇产科医生认为暂无剖宫产指征,决定暂放弃剖宫产,尽量阴道分娩。李女士在分娩过程中产程并未延长,且无肩难产征象,由于宫缩不正常,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医护人员使用暴力牵拉,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其臂丛神经受损,以至于原告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产后,李女士将宝宝带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左臂丛严重损伤。后原告转至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住院治疗,亦诊断为产伤性左臂丛神经损伤,并进行了左臂丛探查修复术。李女士认为,某医院在其分娩时,使用不当的手段致使其刚出生的宝宝身体损伤致残,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8819.26元。 法院说法 经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为李女士接生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对孕产妇身高、胎儿体重估计不足:产前检查不规范,孕妇入院后未进行复查,按上述B超结果估算胎儿大小是不准确的;产程观察及接生方法不当:根据产程记录中宫缩情况、头盆关系判断及娩肩手法,专家组认为产程未延长从医患双方在会上陈述,并无肩难产征象,但根据当时宫缩情况,胎儿是不可能顺利出生的,医方在助产过程中,必有一暴力牵拉,导致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医方以上过失违反了产科技术操作常规,与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主要因医方医疗过失造成。结论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江西省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被告医院在为李女士接生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且该过失行为与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本纠纷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9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