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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透脱衣 是否侵犯隐私权
时间:2012-08-14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脱衣 胸透 隐私权 寻医问药

  案情回放

  20034月,魏小姐到C医院就医,在进行胸透检查时,男医生林某把魏小姐叫到检查室后将门锁上,并对她大声说:快把衣服脱了。待魏小姐将外衣脱掉后,又让其把衣服脱光。由于以前没有进行过胸透检查,魏小姐不知所措,只好脱下胸罩。这时,林某走过来,一只手放到魏小姐肩膀上,另一只手抓住她的胳膊,让她抱住机器。这件事情让魏小姐感到羞辱,精神上也受到了打击,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将C医院告上法庭,请求医院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C医院医生林某的行为并未构成侵权,驳回原告魏小姐的所有诉讼请求。但法院同时向医院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认为医院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的问题,建议他们提供更为人性化的服务。

  律师点评

  胸透作为一种常用的X线检查方法,是利用X线具有穿透性、荧光性和摄影效应的特性,使人体在荧屏上形成影像,由于人体组织有密度和厚度的差别,当X线穿透人体不同组织时,X线被吸收的程度不同,所以到达荧屏上的X线量就有差异,形成黑白对比不同的影像,为医生的诊断提供依据。那么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胸透检查时,是否需要患者暴露受检部位呢?

  在实践中,进行胸透检查是否要脱光上衣,没有硬性规定,由各医院自行要求。根据胸透检查的操作程序及各大的医院的具体规定来看,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胸透检查时,暴露受检部位并不是进行检查的必然条件,只要患者能除去衣服上的各种扣子、金属物、各种装饰品等,就不会影响胸透检查的效果及医生的诊断。

  我国目前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详细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生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当然,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也会因为诊疗行为的特殊性而受到一定的限制。笔者认为,患者在接受医院的胸透检查时,如能除去身上的各种扣子或金属等物的话,医院就不能强行要求患者完全暴露受检部位。

  鉴于医患关系的特殊性,患者在就诊时,医生对患者的隐私知悉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侵害患者的隐私权的行为,这是因为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出于诊疗的需要而进行的上述行为是在履行作为一名医生这一特殊职业的职责,因此,患者在医院的要求下完全暴露了受检部位,并不必然构成侵犯隐私权,医生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侵犯患者隐私权的过错。患者在就医时,生命健康权应该比隐私权更为重要。在这个时候,为了更好地诊断和治疗,患者不应当对医生主张隐私权,医生使用不正当的方式,或有不道德的想法,或者非法公开患者隐私,或者利用掌握的患者隐私进行非法交易等除外。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者,应维护患者的权利,有义务对医疗行为做出必要解释和忠告,在面对患者因对医学和法律了解较浅而状告医院时,医院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应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由于患者在医疗上的不了解,就决定了他们只能处于被动服从地位。要有效保护患者的权利,就对医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管患者有无异议,医方都要为服务对象考虑周全,都不能无视患者的权利,患者对医院的检查要求并不明确,医院可在检查科室内,对患者所要接受的检查及患者应做的配合行为使用张贴式的书面说明,或在另有需要的检查项目检查单上,做一些特别提示。

  第二,医院应改善就诊条件,在检查室内设置一米线,设置更衣室、更衣屏风或床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如果患者的衣服不符合检查要求时,应提供一次性病服,来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三,医院应尽可能地安排女性医务人员为女性患者进行这种可能涉及女性隐私权的检查,在医院医务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应指派其他女性医务人员进行陪同。

  第四,医护人员与患者交谈沟通时,语言一定要轻柔,尽量不使用粗俗、生硬的语气。

  本案中,医生林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但其在要求患者脱衣服时的语气和态度是存在问题的,这也可能是导致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医生接诊不是简单地看某个病症或某个器官,而是和一个有着人格尊严的人在打交道,因此医生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心理感受,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和隐私权,进一步提高人性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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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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