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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调解申请书
时间:2012-02-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调解患方申请书

                                                                        编号:

 

 

  

左兆武

身份证号

110223196805235674

 

  

住址

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南913

 

  

43

    

 

  

   

职员、工人、公务员、教师、医务人员、自由职业、农民工、农民、现役军人、离退休、学生、儿童、无业、其他

 

  

张隽

联系电话

13691159688

与患者关系

夫妻

 

  

住址

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146号南913

201191

医疗机构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中医院

科室

急诊科

有关事实经过:

20117516时许,患者左兆武因胸闷1小时到通州中医院就诊,当时测血压165/105mmHg,a医方未明确诊断,当时给予静脉输液治疗。症状缓解。

20117820时许,患者再次因胸闷到通州中医院就诊,但门诊医生未行任何检查却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注“复方氨林巴比妥”4ml.后告知患者回家疗养。

患者于次日凌晨140分,被发现有间断呼吸停顿,面色青紫,120到达后心电图已经直线。抢救40分钟后死亡。

 

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120117516时第一次就诊,医方未对高血压处理;未建议入院治疗;未建议患者进一步检查;

220117820时许患者第二次就诊,就诊的主诉为胸闷,胸痛,医方未给予任何检查,且患者的症状没有任何支持的情况下却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给予止痛药物治疗。一方面严重延误和患者的病情,使患者丧失了最好的治疗机会,同时由于肌注止痛药,掩盖了患者胸痛的症状。

3、正是由于医院的一系列错误使患者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时机,并导致了患者死亡。

 

具体请求(索赔金额):医疗费:10000

死亡赔偿金:29073/x20=581460

丧葬费:50415/年÷2=25208

被抚养人生活费:19934×(18-13)÷2=49835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10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40万元;以上合计1066503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

一、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医患双方在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后,应当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材料。患方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原始单证及其他有效凭证。

四、当事人拒绝如实提供调解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调委中止调解。医调委对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一方当事人已提起诉讼或行政调解的,医调委不受理调解或终结调解。调解员不参与任何一方的诉讼活动。

六、医调委受理调解后,医患双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医调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合议意见进行调解。

七、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自当事人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

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医调委制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

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终结调解,医患双方可以依法通过司法、行政、鉴定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医患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调解,按调解终结处理。

八、医调委无权对医患双方争议事由做出鉴定意见,不出具调解文书以外的文字材料。

九、医调委不具有对药品、医疗器械、病历资料等证明材料进行真伪鉴定的资质。如当事人怀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医调委将中止调解。

十、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只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方参加调解的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十一、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干扰医调委的正常工作。调解过程中若发生侮辱、谩骂调解员,影响调解工作继续进行的,医调委终结调解。

 

医调委联系电话:6613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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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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