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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与北京市通州区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陈述意见
时间:2012-02-1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北京市通州区中医院对患者左兆武的诊疗情况的陈述

 

各位专家:就通州区医院对患者左兆武的诊疗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本案的事实:

20117516时许,患者左兆武因胸闷1小时到通州中医院就诊,当时测血压165/105mmHg,医方当时未明确诊断,当时给予静脉输液治疗。症状缓解。

20117820时许,患者再次因胸闷到通州中医院就诊,但门诊医生未行任何检查却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肌注“复方氨林巴比妥”4ml.后告知患者回家疗养。

患者于次日凌晨140分,被发现有间断呼吸停顿,面色青紫,120到达后心电图已经直线。抢救40分钟后死亡。

二、我方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并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120117516时第一次就诊时,询问患者既往史非常明确的记录是“有高血压病史”,测量患者血压为:165/105mmHg。但纵观医院的整个诊疗过程医院一直没有对高血压进行任何处理,也没有嘱咐患者定时服用降压药、没有嘱咐定时测血压;

2、在输液后医方并没有建议患者住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患者是根据医生的遗嘱回家疗养的。如果按照医院的说法,如果建议患者入院而患者拒绝的话,应当有患者的签字,所以,对于医院在病历资料中的“离院遗嘱”的内容我方不认可。正是因为医院并没有告知患者入院进一步检查和治疗,才导致了患者丧失了尽早诊断和治疗的机会。如果真是象病历资料中所说的那样,医方也应当提示自行回家治疗的风险。

3、患者第一次就诊时的主要症状为“胸痛1小时”,所以,当时进行的心肌酶检查正常也不能排除患者心急受损的可能,医方应当告知患者复查。但医院没有作为,导致了可能的漏诊。

4、因为,患者是第一次因胸闷、胸痛就诊,当时就诊时医方并没有给予明确诊断,在诊断很不明确的情况下,医方没有对患者进行会诊,或者没有建议有心内科专科医生进一步检查,

    如果医方当时告知患者复诊的话,患者一定能尽早诊断清楚并得到恰当的治疗。

520117820时许患者第二次就诊,就诊的主诉为胸闷,胸痛,其主要症状和第一次基本一样。但医方未给予任何检查,且患者的症状没有任何支持的情况下却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我们认为医院的诊断,严重没有依据,过于荒唐。

6、病史概述的记录为“取药”与事实不符,如果取药的话,为何要给予注射“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呢?

7、当时的医生没有给患者进行任何体格检查,没有测血压;没有听心音;没有进行心电图检查;没有检查心肌酶;没有进行肺部检查。

8、当时的医生开具的是“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不但没有按照治疗心血管病的治疗原则给予扩展血管、降压等治疗,相反却给予了止痛药物治疗。一方面严重延误和患者的病情,使患者丧失了最好的治疗机会,同时由于肌注止痛药,掩盖了患者胸痛的症状。

9、医院给予“复方氨林巴比妥”4ml,该剂量超过了正常剂量。

10、我方认为:患者当时的临床表现主要为胸闷、胸痛,第一考虑的诊断应当是心血管疾病(尸检也证明了这点),且患者非常年轻,首次发病,如果及时的进行诊疗和治疗,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综合以上观点:在针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院存在一系列过错,同时患者非常年轻,病情并非严重,如果及时诊疗完全可以避免悲剧。所以,患者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患者家属: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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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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