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东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一:许殿森,男,1963年3月4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冯家府村 电话:18631600481 被告二:许殿明,男,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冯家府村3268号 电话:18631600481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 负责人:张建忠 职务:经理 电话:0316-313851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1811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5275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摩托车损失费1000元。以上合计:186604元;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15日22时30分,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宝马4S店前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一驾驶的冀R30069号大货车相撞。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红十字急救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硬膜外血肿;气颅;右额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乳突骨折;双侧颞骨骨折;右框内、外上下壁骨折;双侧蝶骨骨折;右上颌窦前、内、外壁骨折,颅骨骨折合并脑脊液左侧耳漏,双侧鼻漏;蝶窦积液;筛窦积液;上颌窦积液;双肺挫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全身散在皮擦伤;颜面部开放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伴异物存留;右颧部软组织损伤;右侧动眼神经麻痹;额窦后壁骨折;蝶窦前后壁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顶骨骨折;右眼球结膜充血。2010年9月11日出院,出院后根据医嘱到同仁医院进一步治疗。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一负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