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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诉中保财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诉讼状
时间:2012-02-1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东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一:许殿森,男,1963年3月4日出生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冯家府村

电话:18631600481

被告二许殿明,男,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冯家府村3268号

电话:18631600481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75

负责人:张建忠   职务:经理

电话:0316-313851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18117.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115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5275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摩托车损失费1000元。以上合计:186604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8月15日22时30分,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宝马4S店前骑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被告一驾驶的冀R30069号大货车相撞。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红十字急救中心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双侧硬膜外血肿;气颅;右额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乳突骨折;双侧颞骨骨折;右框内、外上下壁骨折;双侧蝶骨骨折;右上颌窦前、内、外壁骨折,颅骨骨折合并脑脊液左侧耳漏,双侧鼻漏;蝶窦积液;筛窦积液;上颌窦积液;双肺挫伤;双肺挫伤;双侧胸腔积液;全身散在皮擦伤;颜面部开放伤口;右眶周软组织损伤伴异物存留;右颧部软组织损伤;右侧动眼神经麻痹;额窦后壁骨折;蝶窦前后壁骨折;右侧第1、2肋骨骨折;胸骨体骨折;顶骨骨折;右眼球结膜充血。2010年9月11日出院,出院后根据医嘱到同仁医院进一步治疗。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被告一负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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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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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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