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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诉北京智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平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2-1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继太,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辛庄东队436号

被告一:董云洋,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人疗养院6栋1门601号

电话:13641189119

被告二:北京智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北京现代城A(SOHO)D2301

法定代表人:高继军  职务:经理

电话:13641189119   18601385811    13910918418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37689.84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58146元;辅助器具费18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以上合计:113445.9 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2日17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东大桥路口自西向东行走时,被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一驾驶的京M90579号奥迪小客车撞伤。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北京朝阳医院治疗,于2010年12月7日“右双踝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钢板螺钉内固定术”,2010年12月14日出院,目前在康复过程中。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一负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由被告二管理和使用、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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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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