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继太,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辛庄东队436号 被告一:董云洋,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工人疗养院6栋1门601号 电话:13641189119 被告二:北京智地兴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北京现代城A区(SOHO)区D栋2301室 法定代表人:高继军 职务:经理 电话:13641189119 18601385811 13910918418 被告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5层 法定代理人:刘铮 职务:经理 电话:010-59700230 95512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医疗费37689.84元;营养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误工费10000元;护理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58146元;辅助器具费186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以上合计:113445.9 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2月2日17时许,原告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东大桥路口自西向东行走时,被由南向北行驶被告一驾驶的京M90579号奥迪小客车撞伤。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北京朝阳医院治疗,于2010年12月7日行“右双踝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钢板螺钉内固定术”,2010年12月14日出院,目前在康复过程中。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一负同等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由被告二管理和使用、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辆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