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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先生诉王女士、中保财险遵化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时间:2012-02-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窦建军与王凤梅等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意见

 

 

一、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才亮在城镇生活、工作并以城镇工作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本案赔偿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在不考虑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应当为:11986×20=239720元;

二、    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才亮的父母没有生活来源,故不应当赔偿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赔偿,因为才亮的父母和孩子均生活在辽宁,父母均为农村户口,故赔偿应当按照辽宁的赔偿标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本案的被抚养人费的计算应当为:4256×20=85120元。

三、    退一万步,即使按照北京的标准赔偿,计算额度应当为:

1、          才子俊:17892×9÷2=80518元;

2、          才巨文和赵敬华:9141×20×2÷2=182820元;

3、          以上两项合计为263338元(以上数额还没有考虑需要多人抚养的情况下不应当超过每年的赔偿限额),显然一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7860元。该数额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

四、    本案的司机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故本案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上意见仅供法院参考!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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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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