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建军与王凤梅等交通事故案件的代理意见 一、 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才亮在城镇生活、工作并以城镇工作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本案赔偿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赔偿。 在不考虑责任承担的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应当为:11986×20=239720元; 二、 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才亮的父母没有生活来源,故不应当赔偿其父母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法院认为确实需要赔偿,因为才亮的父母和孩子均生活在辽宁,父母均为农村户口,故赔偿应当按照辽宁的赔偿标准(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本案的被抚养人费的计算应当为:4256×20=85120元。 三、 退一万步,即使按照北京的标准赔偿,计算额度应当为: 1、 才子俊:17892×9÷2=80518元; 2、 才巨文和赵敬华:9141×20×2÷2=182820元; 3、 以上两项合计为263338元(以上数额还没有考虑需要多人抚养的情况下不应当超过每年的赔偿限额),显然一审法院认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为:357860元。该数额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限。 四、 本案的司机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故本案为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不应当有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上意见仅供法院参考!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