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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背景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诉状
时间:2012-03-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彦利,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

被告一:高一博,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

住址:山西大同市天镇县三十里铺孙家店村

电话:13651308974

被告二:北京时腾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刚     职务:经理

电话:52055355

被告三: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18

负责人:张爱民    职务:经理

电话:59371818   400-6095509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医疗费6907.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0000;护理费7200元;残疾赔偿金107981元;复印费4.4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修车费500元。以上合计:144292.57元;

2     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6月8日13时30分,原告在北京市昌平区白葛路财经大学门口骑三轮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被被告一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牌号为京N39V56小轿车撞伤,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后,被紧急送往航空中心医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并紧急行“左侧肩锁关节脱位切口复位肩锁钩板内固定术”。原告于2011年6月16日出院,住院8天。

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一负全部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二、且在被告三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严重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三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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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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