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红门院对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意见 在张明、张玉婷诉我院医疗赔偿纠纷一案中,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方称在我院治疗的门诊病历已经丢失。当时我方的观点:如果原告提供门诊病历资料,我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鉴定。 在本案在丰台区医学会进行鉴定时,原告仍然没有提供门诊病历资料,仍然称病历资料已经丢失。但因为鉴定会已经召开,我院只能根据当时的情况进行陈述意见。 根据现有的病历资料,丰台区医学会已经认定我院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 对于本案原告方再次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我院提出以下意见: 1、 司法鉴定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的科学评判,评判的前提条件是整个具体的诊疗行为应当明确,而诊疗行为是通过病历资料记载的内容确定的。但该案目前缺乏记录当时诊疗过程的重要资料“门诊病历”。即:目前患者在我院的诊疗过程不能通过资料完整的体现,乏鉴定的基础。 2、 本案中,原告多次称门诊病历资料已经丢失。但通常情况下,门诊化验单和门诊病历都属于门诊资料,一般都一起放置在。而本案根据原告自己的说法,仅仅丢失了门诊病历本,而当天的化验单却完整保管,这种说法有悖常理。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病历资料没有丢失,只是病历资料中的内容不利于原告,所以,没有作为证据提交。 3、 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4、 综合以上观点,我院认为:因为现有的病历资料不全,且缺乏的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件资料,所以此时不宜就我院诊疗行为再次委托鉴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直接判决。 5、 但,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决定根据现有资料继续进行司法鉴定,我院将参加鉴定会,进行陈述。 以上观点,仅供人民法院审理时参考!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