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4医院对患者刘玉贵诊疗情况分析及患者家属的赔偿要求 尊敬的解放军第304医院领导、及肝胆外科相关医生: 作为患者刘玉贵的亲属,我们全家异常悲痛,我们认为贵院在对患者刘玉贵诊疗过程中多个环节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并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具体分述如下: 一、 患者在术前存在手术的禁忌症,贵院在患者的肺感染和凝血功能没有纠正和改善的情况下,仓促手术,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 1、 患者术前存在肺感染和肺部通气功能障碍:体现在2011年10月28日胸片报告“右下肺感染、右侧少量胸腔积液可能性大”;2011年10月28日肺功能检查报告结论为:“气道阻力显著增高”;另一份2011年10月28日的肺功能检查报告的测试结果为:“重度限制性通气功能障碍;小气道功能显著减退”。以上检查结果均提示患者术前客观上存在肺感染和肺功能的通气障碍,以上均为手术的禁忌症,按照诊疗规范,应当在肺感染得到治愈,肺功能得到纠正的情况下才能考虑手术治疗。 2、 患者术前的凝血功能异常,2011年10月27日,凝血功能检查报告:“血浆凝血酶原时间为14.2 秒、凝血酶原活动度63。以上两监测凝血功能的指标均明显异常”,另外凝血酶时间16.9秒处于正常上限,以上均说明患者术前的凝血功能异常,尤其是对于本例患者术中需要考虑的最关键问题是手术大出血的情况下,医方在没有纠正凝血功能的情况下,仓促手术,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另外患者术前血白蛋白低于正常值,应当得到纠正。 3、 患者术前体温波动在37-38度之间,对于低热应当分析原因,术前考虑到申请其他炎症的存在。 二、 医方疏于进行术前穿刺病理诊断 患者术前根据影像学检查不能确诊,如果术前行穿刺活检完全可以明确诊断,对于是否需要手术和手术的术式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性。 三、 医方在术前未充足的配血、备血 患者手术为巨大肝叶肿瘤,术中最大的风险是术中大出血,为了保证手术的安全,必须在术前充分准备血液,也只有在术前充分备血的情况下才能手术,“0”型血紧张不是不充分备血的理由。阅读术前的临时医嘱,没有描述具体备血的数量,而通过手术记录显示,术中共输血红细胞6单位,血浆1400ml。而且根据医院的说法,其他部分还是临时从其他的患者的备血中调整过来的。故,医方术前对手术中出现大出血严重估计不足,术前备血严重不充分是导致术中无血液可以输而导致患者死亡的最重要原因。 四、 医方术中未行病理冰冻活检,根据术前的冰冻检查知情同意书,医方在术前是准备先行病理冰冻检查的,但是我们看到,医方并未按照事先的计划进行操作。该不作为也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因为如果第一时间进行冰冻检查可以在术中确诊,在诊断明确的情况下,更有利于确实是否继续需要手术和手术的术式。 五、 医方手术中输血延迟 根据麻醉记录可以看出,患者第一次血压下降是在10:20开始的,而且这个时间点患者的高压已经处于90mmHg,低压小于60mmHg,说明患者当时已经处于休克状态。但医方并未立即采取快速输血措施, 六、 医方在术中大量出血的情况下未及时终止手术 对于任何手术,首先应当保证患者的生命安全,在保证这个前提的情况下才考虑治疗的问题。本案,通过麻醉记录显示,患者从10:20便开始处于休克的状态(因为患者过去有高血压病,该休克状态比一般患者实际上更严重),说明术中失血较多。当时最明智的办法应当是一方面快速输血,并同时终止手术。但医方一意孤行,酿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七、 医方在术中未充分考虑到患者的尿量和患者因失血引起的电解质紊乱和凝血功能障碍 患者在长达7个小时的手术中尿量仅仅200ml。一方面说明患者术中失血非常严重,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失血一定引起水和电解质的平衡失调,术中应当进行血气分析,调解电解质紊乱。因为术中疏于观察和处理导致患者术后发现非常严重的电解质紊乱。另外,大量失血势必引起血小板的大量消耗,可能继发DIC,医方也没有考虑到弥漫性血管性凝血的可能。更未能给予早期纠正凝血障碍。 八、 医方对于患者在术中出现的严重的出血、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没有及时与患者家属沟通,未能协商解决处理方法,直到患者到ICU病房,医方仍然告知家属手术非常成功,医方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 九、 患者术后转入ICU病房的主要问题是:低血容量、DIC、电解质紊乱。但从医院的治疗看,对患者的输血仍然不足,持续处于休克状态,针对具有凝血功能的血小板没有输入,患者的电解质紊乱逐渐加重,严重的酸中毒、电解质紊乱不能纠正。 综合以上,我方认为,由于贵院在治疗过程中一系列严重违反诊疗规范,使患者不但没有得到救助,反而失去了生命,贵院的行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该责任包括:医方应当承担经济的赔偿责任,和依法承担对贵院和贵院相关医生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责任。 针对本案的民事赔偿我方提出以下要求: 医疗费:3万元 营养费:1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6天=300元 护理费:80元×6天=1200元 死亡赔偿金:29073×20年=581460元; 患者爱人的抚养费:19934×20年=398680元 丧葬费:50515÷2=25278元; 交通费:300元; 家属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 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另外:患者为大兴新魏印刷厂的总经理,患者的去世给家庭的收入大大减少;医院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患者生前向周围朋友借款很多,由于患者去世,导致了大量借债不能索取,产生的大量经济损失。 另外,患者的爱人过去多年换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过去完全依靠患者的收入维持生活,由于患者去世,一方面给母亲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失,母亲再次精神疾病发病,另外,由于患者去世母亲失去了经济来源,医院依法应当赔偿抚养费。 综合以上,我方就本案向贵院主张的赔偿金为: 元。 因此我方认为:本案已经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双方不能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我方将启动医疗事故鉴定,通过认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贵院及相关医生给予行政处罚。 贵院是国内知名医院,负责治疗的医生也在国内享有很高的声望,如果本案被确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贵院及相关医生的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贵院和相关医生的声誉会受到严重影响,一旦本案被新闻媒体所关注,势必会使医院和医生的声誉名声扫地,故,望贵院在民事赔偿问题上慎重考虑。 家属: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