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春霞与大红门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陈述意见 在殷春霞与我院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殷春霞在我院门诊就诊,诊疗中形成的病历资料掌握在患方手中,在本案庭审中,患方也承认门诊病历资料由其保管,但称“已经丢失”。对此我院认为:病历是患者诊疗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也是进行鉴定的重要证据。为客观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我院要求对方提供门诊病历资料,但对方未能提供 。我院认为:作为医疗鉴定,应当在病历资料全面客观的情况下进行。在患方未提供门诊病历资料的情况下,不宜进行我院对患者殷春霞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鉴定。 但如果鉴定机构决定根据现有资料进行鉴定,我院陈述如下: 病历摘要部分: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患者殷春霞于2007年8月9日曾来我院门诊就诊,其就诊的科室是内科,我院医生根据其病情为其进行了尿常规和肾功能的检查。在检查发现其尿常规异常的情况下,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至此我院对患者殷春霞的诊疗结束。 鉴定陈述部分: 根据现有的资料: 一、 患者殷春霞在我院就诊的主诉是“双下肢浮肿”,并没有主诉“月经淋漓不尽”等妇科症状。 1、 患方在本案起诉状中称其在我院诊疗是因为“下肢浮肿、月经淋漓不尽”,但是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 2、 根据一般的就诊常识:如果是因为“月经淋漓不尽”就诊,应当是直接到妇科就诊,而不是内科。 3、 我院临床医生的门诊日志显示患者的诊断为“双下肢浮肿原因待查”。 4、 我院为患者进行了尿常规和血常规检查,这些检查与患者的“双下肢浮肿”的主诉吻合。 5、 根据患方提供的“北京慈安中医门诊部”的门诊病历资料显示:患者在从我院就诊后4天的2007年8月13日,到该院就诊的主诉为“双下肢浮肿”。该病历中并没有任何记录显示患者当时存在“月经淋漓不尽”等妇科表现而患者在该院就诊时提供的是我院的检查结果。据此,可以判断,患者2007年8月9日在我院就诊时没有妇科症状的主诉。 二、 患者以下肢浮肿就诊,我院根据其临床表现为患者进行了血常规和尿常规的检查,在发现尿常规异常的情况下,考虑到我院的医疗条件有限,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完全符合诊疗规范。 三、 患者的死亡和我院没有关系 1、 患者在我院就诊时没有提出任何妇科表现的主诉;我院只能根据陈述的临床症状进行检查,我院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延误。 2、 我院没有遵照我院建议及时到上级医院就诊; 3、 根据天坛医院的病历资料,患者系死于葡萄胎后子宫大出血。患者所患葡萄胎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因此而引起的出血后死亡,与我院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即使是根据目前的病历资料我院的诊疗仍有符合诊疗规范。患者的死亡与我院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仅供专家参考!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