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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女士与大红门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陈述意见
时间:2012-03-15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殷春霞与大红门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陈述意见

 

在殷春霞与我院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殷春霞在我院门诊就诊,诊疗中形成的病历资料掌握在患方手中,在本案庭审中,患方也承认门诊病历资料由其保管,但称“已经丢失”。对此我院认为:病历是患者诊疗过程中形成的重要资料,也是进行鉴定的重要证据。为客观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我院要求对方提供门诊病历资料,但对方未能提供 。我院认为:作为医疗鉴定,应当在病历资料全面客观的情况下进行。在患方未提供门诊病历资料的情况下,不宜进行我院对患者殷春霞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的鉴定。

但如果鉴定机构决定根据现有资料进行鉴定,我院陈述如下:

病历摘要部分:

根据现有资料显示:患者殷春霞于200789曾来我院门诊就诊,其就诊的科室是内科,我院医生根据其病情为其进行了尿常规和肾功能的检查。在检查发现其尿常规异常的情况下,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至此我院对患者殷春霞的诊疗结束。

鉴定陈述部分:

根据现有的资料:

一、     患者殷春霞在我院就诊的主诉是“双下肢浮肿”,并没有主诉“月经淋漓不尽”等妇科症状。

1、          患方在本案起诉状中称其在我院诊疗是因为“下肢浮肿、月经淋漓不尽”,但是其并没有提供相应的门诊病历资料。

2、          根据一般的就诊常识:如果是因为“月经淋漓不尽”就诊,应当是直接到妇科就诊,而不是内科。

3、          我院临床医生的门诊日志显示患者的诊断为“双下肢浮肿原因待查”。

4、          我院为患者进行了尿常规和血常规检查,这些检查与患者的“双下肢浮肿”的主诉吻合。

5、          根据患方提供的“北京慈安中医门诊部”的门诊病历资料显示:患者在从我院就诊后4天的2007813,到该院就诊的主诉为“双下肢浮肿”。该病历中并没有任何记录显示患者当时存在“月经淋漓不尽”等妇科表现而患者在该院就诊时提供的是我院的检查结果。据此,可以判断,患者200789在我院就诊时没有妇科症状的主诉。

二、     患者以下肢浮肿就诊,我院根据其临床表现为患者进行了血常规和尿常规的检查,在发现尿常规异常的情况下,考虑到我院的医疗条件有限,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完全符合诊疗规范。

三、     患者的死亡和我院没有关系

1、          患者在我院就诊时没有提出任何妇科表现的主诉;我院只能根据陈述的临床症状进行检查,我院对患者的病情没有延误。

2、          我院没有遵照我院建议及时到上级医院就诊;

3、          根据天坛医院的病历资料,患者系死于葡萄胎后子宫大出血。患者所患葡萄胎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因此而引起的出血后死亡,与我院没有任何关系。

综上所述,即使是根据目前的病历资料我院的诊疗仍有符合诊疗规范。患者的死亡与我院没有因果关系。

以上意见仅供专家参考!

 

 

 

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医院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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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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