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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某院对患者陈女士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鉴定陈述意见
时间:2012-03-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我院对患者陈爽及其女张奕萱的鉴定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就我院对患者陈爽及其女张奕萱的诊疗情况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一、对产妇陈爽的诊断明确,入院时有先行采用阴道试产的指征

1、患者陈爽入我院时已宫内孕40周,阴道见红4小时,出现先兆临产表现;2、骨盆测量的各径线均正常;3、胎位:ROA;胎心:142/分,胎动良好;胎心监护正常4、全身其他检查未见异常;5、胎儿的B超检查提示:胎儿各指标正常。根据以上临床表现,孕妇在严密监测下,完全可以优先采用阴道试产;

二、在对孕妇试产的严密监测过程中,胎心监护正常,因发现活跃期宫口扩张、胎先露下降一小时无进展及枕位异常,及时将分娩方式变更为剖腹产符合诊疗规范。

1、尽管我院在患者入院时采用阴道试产,但我院一直在密切观察患者的胎心、胎动、胎头下降、宫口开大等变化;

2、在观察过程中发现在71514451550之间孕妇宫口一直处于5.5cm,胎头无下降,右枕横位。我院根据该情况认为该产妇经阴道分娩困难,遂决定改剖腹产术。我院认为根据当时产妇的病情变化及时变更生产方式是必要的、也是及时的。特别说明的是:在分娩过程中,胎心一直正常,胎儿不存在宫内缺氧表现。

三、经向患方告知了剖腹产手术的并发症后,我院及时为产妇进行了子宫下段剖腹产手术,在1638分分娩一女婴,手术时间约50分钟,手术过程顺利。出生后新生儿体重3550gApgar评分9分、10分、10分,术中见羊水清,量约500毫升,无脐绕颈,新生儿在剖腹产过程中和出生后均无缺氧表现,出生后我院对婴儿进行了全面检查,身体未见异常。

四、新生儿在产后第一天曾出现呕吐,但量不多。因产程中及产时无缺氧表现,故考虑咽下综合症,建议洗胃,但因家属拒绝没有执行。

五、新生儿在产后第二天曾出现偶发上肢抖动(并非抽搐),我院分析不能排除低血糖、低血钙的原因,于是进行了血糖和血钙的检查,同时嘱加强母乳喂养,经过处理婴儿抖动明显好转,721出院时已无抖动现象。出院时我院嘱出生后42天复查。

六、在婴儿42天复查时,我院医生检查婴儿的各指标基本正常,但因体重处于正常值的下限,嘱家长到儿研所进一步检查,患方曾根据我院的建议到儿研所检查(患方在庭审中认可这一点),但因患方没有提供在儿研所的就诊的病历资料,我院对患方在首都儿研所的就诊情况不知情。

七、根据患儿在北京儿童医院的CTMRI检查,提示患儿的脑白质密度减、脑白质薄、脑沟增深;脑室系普遍扩张,枕大池、脑干前池增宽,脑干便细额叶脑回著明,白质为长T2信号,小脑发育不良。儿童医院的诊断为:“先天性脑发育不良、脑积水”。我院认为根据该诊断,患儿所患疾病是由于在胎儿期脑组织严重发育不良引起的先天性疾病,而“脑积水”是由于脑发育不良,脑组织体积小于正常,而由“脑脊液”填充了大脑空间后的表现。患儿所患疾病是其自身发育的问题,其病情与我院诊疗没有任何关系。

八、“先天性脑发育不良”为先天性疾病,目前尚不能在常规产前检查中发现。我院对陈爽已经进行了规范的产前检查。

九、根据对患儿张奕萱进行的尸检报告,患儿死亡原因是“呛奶后导致呼吸道阻塞致死”,可见,患儿是由于喂奶不当引起,与我院无关。

综上所述,我院对陈爽及其女儿的诊疗完全按照诊疗规范进行的。患儿所患疾病脑积水为“先天性疾病”,是患儿胎儿期发育不良引起,患儿所患疾病和最后的死亡均与我院的诊疗无关。

以上意见仅供鉴定专家参考!

 

                                    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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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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