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李虹 职务:院长 被答辩人:张红霞,女,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2007年1月2日被答辩人因宫内孕39周、下腹疼痛7小时入住我院,于2007年1月3日10时36分顺产一女婴。在当天15时45分患者在咳嗽后发现阴道出血,我院立即对患者进行了B超、宫腔镜等检查。因患者出现血压下降,在经患方签字同意后我院立即为其进行了剖腹探查术。在手术中曾结扎子宫动静脉,但出血不能停止,为救治患者生命,我院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患者进行了子宫全切术。术后患者恢复顺利,于2007年1月12日出院。术后病理回报:“宫颈管肌壁间裂伤”。 我院认为:患者在生产中出现的“宫颈管肌壁裂伤”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针对该并发症我院及时进行了剖腹探查,手术中是在采用结扎子宫动静脉无效的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不得不进行了子宫全切术。我院的诊疗符合诊疗规范。 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市朝阳区妇幼保健院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