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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诉某公司和人保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2-04-0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长生,男,19328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新华街七里1号院1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子):周德利,男,1957330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新华街七里10号楼1601

电话:13501218297   

被告一: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70

法定代表人:王雯  

电话:01060247658

被告二: (司机)

被告三:(XXXX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误工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鉴定费      元 、残疾赔偿金      元,以上费用共计:    

          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731930分,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造甲村加油站路口与被告二驾驶的被告一所有的牌号为京Y52255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当场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交警支队调查取证后,作出X公交X认字[2008]XXXXXX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天坛医院抢救治疗,目前仍处昏迷状态,现已住院   天,花费医疗费     元,伙食费及营养费   元;已支付护理费用     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处理该事故,因此发生交通费用    元、误工费     元;以上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方于        日申请伤残鉴定,鉴定(XXXX)结论为   级伤残,被告应支付鉴定费    元与伤残赔偿金     元。原告目前仍在昏迷,病情非常危重,每天需要大量医疗费,何时能够苏醒仍是未知数,被告应承担原告后续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原告已届76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但是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受到如此伤害,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另,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职工,被告二系Y52255的汽车车主,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该车已在被告三处投保,被告三应承担保额范围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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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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