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周长生,男,193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新华街七里1号院1号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子):周德利,男,195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新华街七里10号楼1601号 电话:13501218297 被告一:北京莱比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北庄村华盛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王雯 电话:010-60247658 被告二: (司机) 被告三:(XXXX保险公司) 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营养费 元、护理费 元、交通费 元、误工费 元、后续治疗费 元、鉴定费 元 、残疾赔偿金 元,以上费用共计: 元 2、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7月31日9时30分,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造甲村加油站路口与被告二驾驶的被告一所有的牌号为京Y52255的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当场昏迷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区分局交警支队调查取证后,作出X公交X认字[2008]第XXXXXX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天坛医院抢救治疗,目前仍处昏迷状态,现已住院 天,花费医疗费 元,伙食费及营养费 元;已支付护理费用 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处理该事故,因此发生交通费用 元、误工费 元;以上费用均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方于 年 月 日申请伤残鉴定,鉴定(XXXX)结论为 级伤残,被告应支付鉴定费 元与伤残赔偿金 元。原告目前仍在昏迷,病情非常危重,每天需要大量医疗费,何时能够苏醒仍是未知数,被告应承担原告后续治疗所需的全部费用。原告已届76岁高龄,本该安享晚年,但是由于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受到如此伤害,故,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元。另,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一系被告二的职工,被告二系Y52255的汽车车主,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该车已在被告三处投保,被告三应承担保额范围内赔偿责任) 综上,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