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刘女士与黄女士机动车责任纠纷的民事上诉状
时间:2012-04-22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上诉状

 

上诉人:刘向明,女,1982129出生,满族

被上诉人:黄志敏,女,197578,汉族,无业,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礼王坟荣达车队

上诉人不服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石民初字第23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判决书第二项;

2、          改判原判决书第三项;

3、          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1、          原判决将确定的被上诉人陪护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的全额先由交强险承担后,再按照50%的比例由我方承担(原判决第二项)。我方认为:被鉴定人发生的全部损失中的部分是由于其自身疾病引起的,那么其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按照50%折抵后的部分,先由交强险赔付,超过的部分由我方承担。因为一审确定的这部分损失是81610.25元,按照50%的责任比例计算应当为40805元,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完全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故原判决第二项没有法律依据。

2、          本案中被上诉人仅仅就三次住院治疗的费用提供了病历和费用清单,而其他医疗费单据没有证据证明和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其中的0784258号医疗费收据上面的检查项目为乙肝五项、丙肝等。显然这个检查与交通事故无关。另外针对对方提出的49000元的收据我方反复强调对方提供对应的病历和费用明细,一审法院也要求对方提供,但对方一直没有提供,故此,没有证据显示该支出与交通事故直接的关联性。该费用不应当由我方承担。故此,原判决第三项认定赔偿额度过高。

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向明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上一篇:郑女士与北京某两家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陈述意见
下一篇:刘女士与黄女士机动车责任纠纷的答辩状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