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向明 被答辩人:黄志敏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 根据我方收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2008年10月13日的病历资料,该资料描述“2007年因车祸出现左膝部关节疼痛,曾在当地医院就诊”。所以,本案被答辩人的损伤是由于2007年的外伤引起的。而双方的交通事故发生在2008年,所以,其目前的损伤和我方没有关系; 另外,被答辩人2008年10月16日进行的手术部分是对其原来自身疾病进行的治疗(如:滑膜切除等);与外伤没有任何关系; 根据2009年3月1日,被答辩人提供的武警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其诊断为“左膝剥脱性骨关节炎”,被答辩人目前提供对应的病历资料。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该疾病和我2008年2月的交通事故有关。如果被答辩人认为和该疾病有关应当提出相关的证据。 所以,就本案,在被答辩人提出确凿证据证明其2008年10月份之后病情和双方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关之前,我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另外,要求对方提供其在各家医院诊疗的全部病历资料(尤其是医嘱单)和费用明细。我需要对被答辩人所进行的治疗进行核对。 此致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刘向明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2009-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