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陈述意见
各位专家:就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对袁英及袁英之子的诊疗情况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诊疗经过
2008年5月2日,袁英因宫内孕38周入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待产,入院后曾行胎心监测,监测过程中曾出现胎心异常,但我们一直根据医院的安排待产。2008年5月3日16时41分分娩一男婴,婴儿出生后院方告知我们婴儿评分正常,身体检查也很健康。我们作为家属非常高兴。但在稍晚时,院方医生突然告知我方婴儿病情危重需要转儿科治疗,但因为本院无床,需要转外院治疗。尽管我方对此感到非常诧异,但也尽力配合被告的转院决定。经联系后告知我方婴儿转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当我们提出希望医院派车时,被告医生称:“我们医院的救护车不管送病人”。在转院过程中人民医院没有派任何医务人员陪伴,转院前我们发现婴儿全身处于青紫、呼吸困难。婴儿在转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后虽经抢救,但于2008年5月5日死亡。
对诊疗的陈述意见
一、 人民医院对袁英的医疗处理不当直接造成胎儿宫内缺氧 根据产程记录第二页记载,袁英在2008年5月3日3:00am曾出现胎心低于正常,但医院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另外其他时段的胎心记录显示,胎儿胎心一直处于偏低的水平,说明胎儿已经存在宫内缺氧表现,此时医院应当采取如:改变体位、及时终止妊娠等措施,由于医院采取的措施不到位,引起胎儿在宫内处于持续缺氧的状态,直接导致了羊水三度污染 。 二、 胎儿出生时即存在羊水胎粪三度污染的表现 人民医院“分娩记录”在特殊情况及处理部分记载:“胎儿娩出后后羊水三度”;人民医院“新生儿病历记录”的特殊处理部分记载:“再清理呼吸道,吸出较少羊水样液体(胎粪组织)”;人民医院新生儿病历记录中的儿科会诊记录描述“当时新生儿出生后予清理呼吸道,吸出黄绿色羊水样物,混有胎粪”;北京大学第一医院的现病史部分描述“给予清理呼吸道,吸出较多羊水样液体,有胎粪组织”(该部分病历资料是根据人民医院提供的病历摘要书写的);尽管三处病历描述不完全一样,但均显示产时便存在羊水三度污染。 另外,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新生儿病历资料的入院查体页的皮肤部分记录:“周身皮肤青紫,未见黄染,…可见胎粪污染,指、趾甲床胎粪污染”。所以,胎儿出生时“羊水三度污染、存在胎粪”的事实明确。 三、 人民医院没有在发现羊水三度污染、存在胎粪的情况下,按照规范对婴儿进行诊治。 1、 人民医院对羊水三度污染和婴儿被胎粪污染的检查和重视不足。根据北大第一医院的病历记录,婴儿在转到北大第一医院后还存在全身被胎粪污染的表现,但人民医院的病历中找不到这样的记录,显示人民医院的查体极其不仔细。 2、 按照诊疗规范:“医生在见到羊水被胎粪污染时,应在胎头娩出后而肩尚未娩出前,迅速吸净口腔、鼻咽部分泌物,胎儿娩出之后即气管插管吸清气管内分泌物”。这一规范是适用于羊水胎粪污染的新生儿抢救的统一规范,但根据人民医院的病历记录,看不到这样的抢救措施,人民医院所做的仅仅是在新生儿出生后一段时间后用普通吸管吸取羊水,这一方面错过了最佳的抢救时机,另一方面没有采用气管插管等规范的抢救方法。这样,使得新生儿口腔内的被胎粪污染的羊水直接进入了气管、支气管、肺部,造成了婴儿“胎粪吸入综合征”。 3、 人民医院未能对婴儿采取“支气管灌洗”治疗。婴儿5月3日下午4点40出生,在当天6点45转院,在出生后的两个多小时内,在有非常明确羊水胎粪污染,胎粪吸入的情况下,医院没能尽早采取支气管灌洗的方法尽量清理肺内胎粪,再一次错过了抢救的最佳时机。 4、 人民医院未能给予应用“肺表面活性物质”。 四、 人民医院以儿科无床为由转院违反了诊疗规范 根据病历资料显示,婴儿在出生后一直处于病危状态,全身青紫、呼吸困难,此时应当以就近抢救为原则,没有床位不应作为转院的理由,任何转院首先应当考虑的是患者的抢救。由于人民医院不恰当的转院使婴儿病情加重。 五、 婴儿转院过程中医院没有派出救护车、没有人民医院的医生、护士陪同 即使需要转院,人民医院也应当对整个转院过程的诊疗负责,应当尽可能的派出救护车、指定医护人员负责转院过程的监护和治疗,同时负责向下一家医院进行病情和诊疗情况的交接。但医院没有作为。 综上所述,由于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在对袁英及袁英之子的整个抢救诊疗过程中,多处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并造成婴儿死亡。 本案已构成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以上意见供鉴定专家参考!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
杨培森、袁英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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