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袁 英,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 住址:内蒙古磴口县贺兰路城郊巷3-2乙 原告:杨培森,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住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街新安巷20栋8号 电话:010-89596387 13910956050 被告: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 电话:010-88325503 15910512490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合计五万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5月2日,原告袁英因宫内孕38周入被告医院待产,入院后监测未见异常,2008年5月3日16时41分分娩一男婴,婴儿出生后院方告知我方婴儿评分正常,身体检查也未见异常。我们作为家属异常高兴。但在稍晚时,被告的医生突然告知我方婴儿需要转儿科治疗,但因为本院无床,需要转外院治疗。尽管我方对此感到非常诧异,但也尽力配合被告的转院决定。经联系后告知我方婴儿转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当我们提出希望医院派车时,被告医生称:“我们医院的救护车不管送病人”。在转院过程中被告没有派任何医务人员陪伴。 婴儿在转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后虽经抢救,但于2008年5月5日死亡。 我方认为:由于被告医院在对原告及出生婴儿诊疗过程中的一系列错误,使得我们刚刚出身的健康男婴死亡,也把我们整个家庭从极度幸福状态带进入到极度痛苦的境地。被告应当对其医务人员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袁 英 杨培森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