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秀芹,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铁路站西楼3楼3门403室。身份证号130221196804140025 电话13633304168 被告:陈进典,男,1980年4月2日出生,司机, 住址:住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华洲村新华路30号。身份证号350582800402101 电话:15033525876 被告:杨颖洁,男,车主,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家园2号楼203室 电话:15033525876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法定代表人:臧炜 职务:经理。 电话:66428888 被告:郭小彬,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司机, 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北外环界家屯村北。身份证号130521198003167012 电话:15028888566 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北外环(界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路士尊 职务:经理 电话:1502888856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中华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孙季青 职务:经理 电话: 0319-2258686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赔偿医疗费87752.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50元、营养费2000元、误工费23925.3元、护理费:26260元、残疾赔偿金:180797.4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鉴定费:800元;以上合计312570.9元。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2、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 2011年8月14日19时50分,张会恩驾驶冀BM9856马自达轿车行驶至京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99KM+894M处时,与因路阻停车的陈进典驾驶的京NH7B68车同向相刮后,张会恩驾驶冀BM9856车在变道过程中被驾驶人郭小彬驾驶的冀E71272车撞击,致使冀BM9856车又与高速护栏板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冀BM9856车乘车人高秀芹、孙月萍、张欣悦受伤及部分路产受损。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告诉交警总队唐山支队唐山大队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会恩负主要责任;陈进典负次要责任;郭小彬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高秀芹被送往唐山市古冶区中医医院治疗,在该院治疗1天后转入唐山市丰润区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腰椎体滑脱,2011年11月23日好转出院。2012年3月13日高秀芹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临床鉴定,评定为9级伤残;另I a值为4%。 经查:被告陈进典系京NH7B68宝马轿车驾驶员,被告杨颖洁系该车主,此车于2011年8月13日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郭小彬系冀E71272宇通客车驾驶员,被告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是该车车主,此车于2011年6月17日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侵权,并直接给原告造成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财产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高 秀 芹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