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秀芹与陈进典、杨颖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郭小彬、邢台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桥西支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纠纷赔偿明细清单 一、医疗费项下部分 医疗费87752.20元(古冶中医院1842.9元,丰润中医院67445.8元,煤医检查费463.5元,内固定物取出费18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01天=5050元; 营养费:2000元; 我方按照另外两方合计承担60%的责任,该项部分我方主张: 20000+(69752.2+18000+5050+2000―20000)×60%=64881.3元 二、残疾赔偿金项下部分 误工费:(2011.8.14-2012.3.13) 113.93元/天× 210天=23925.3元 护理费130元/天×2人×101天=26260元; 残疾赔偿金:32903元/年×20年×24%=157934.4元; (高桂存)被抚养人生活费 21984元/年×(20-7)年×24%/3人=22863元; 交通费500元; 以上合计:23925.3+26260+157934.4+22863+500=231482.7元; 我方按照另外两方合计承担60%的责任,该项部分我方主张: 220000+(231482.7-220000)×60%=226889.6元; 另外我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鉴定费:800元; 以上人损部分我方主张:64881.3+226889.6+20000+800=312570.9元 三、财产损失部分 车辆损失费:169265元; 现场施救费1000元; 公估费7280元; 拖车费900元; 存车费800元; 车辆检验费400元; 酒精检查费100元; 过桥费145元。 以上各项合计179890元。 我方按照另外两方合计承担60%的责任,该项部分我方主张: 4000+(179890-4000)×60%=109534元; 本案我方主张的全部赔偿请求为: 以上费用合计421304.9元; 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