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案例集锦
苗先生与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调解申请书
时间:2012-05-0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调解患方申请书

                                                                  编号:

 

 

  

苗龙

身份证号

130226195202018054

 

  

住址

北京市宣武区右内西街甲10号院7号楼2503

 

  

60

   

首钢矿业公司退休职工

 

  

   

职员

 

申 请 人

  

姜德福

联系电话

13552612288

与患者关系

代理

夫妻

 

  

律师

退休职工

住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101008

申 请 日 期

201249

医疗机构名称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就 诊 科室

神经外科、骨科

有关事实经过:

2011515日,患者主因头痛头晕伴恶性呕吐10小时入院,入院后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于2011519日在全麻下行前交通动脉瘤夹闭术,术后医方先后五次为患者进行腰椎穿刺放脑脊液(其中仅仅一次进过了患方签字,其他四次均未经过患方签字同意),患者出院后7月份开始到1220日期间因为腰部疼痛逐渐加重每月到友谊医院复诊约2-3次。但门诊医生未对患者进行任何体格检查,根本就未进行诊断,每次均给予开止痛药,20111221日患者在积水潭医院行CT检查提示:L3/4椎体终板下类圆形低密度影,炎性改变。20111227日行MRI检查提示:“L3-4病变间盘感染伴L3/4椎体及附件骨髓水肿,L3/4终板下及L4椎体后缘破坏,周围脓肿形成”。201214日在水利医院行腰椎穿刺及穿刺液培养:急慢性炎性细胞侵润,另见少量软骨及碎骨组织。2012111日,患者在穿刺术后发热并腰部及双下肢疼痛加重再次入住友谊医院,医院诊断:腰椎感染,给予抗炎治疗,但无好转。201236日转入306医院治疗,317日出院。目前患者腰椎感染明确,但因为感染位于脊髓周围,各家医院不敢手术。只能带病情变化后再行手术清除治疗。

 

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我方认为:友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过错,并导致了患者的严重损害后果,具体分述如下:

一、  医院篡改病历资料

我方在复印了2011523日腰椎穿刺《有创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发现该记录的内容中添加了“7、根据病情可能多次穿刺”。对此我方认为:因为该同意书为格式性范本,在当天医院要求我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并没有第7条的内容,因为按照基本的常识和要求,如果医方确实是当时有这个第7条的内容,应当在该添加处由我方签字认可。因为没有术者和我方签字,故该第七条为事后本案发生纠纷后医院添加。医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私自篡改病历资料;

二、  2011523日腰椎穿刺《有创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因为第7条当时并不存在,故医院对于后四次腰椎穿刺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在未经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严重违法;

三、  2011523日腰椎穿刺《有创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的是“李小春”,并没有患者本人的签字,本案在入院后的授权委托书中也并未由患者委托“李小春”进行签字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手续,故,医院的第一次腰椎穿刺也没有经得患者的同意,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有创检查应当经患者本人或者授权的人签字,故医院严重违法;

四、  医院告知的内容严重含糊不清,告知内容严重不足

我们看到:该知情同意书的第3条中内容为“感染”,我们认为:感染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该告知的内容并未明确的告知感染的具体内容:是否包括椎间隙脓肿;神经损伤、脑膜炎等。因为告知内容病情,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如果当时明确告知可能发生的感染可能引起神经损伤,患者不会同意进行穿刺;

五、  患者的病情无需反复进行腰椎穿刺放脑脊液。

在患者手术后第4天才为患者进行穿刺放脑脊液,时间上存在延迟,另外更重要的是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量小,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的症状轻微,腰椎穿刺放脑脊液作为治疗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方法,进行一次就足够,但本案医院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连续进行了5次,造成了没有任何必要的损伤大大增加了感染的机会,并继发机体功能损害。

六、  患者出现的脊椎脓肿完全是由于腰椎穿刺感染引起,并非“布氏杆菌病感染”

1、根据患者在积水潭医院的影像学资料,患者的感染部位为L3/4的椎间隙,而该部位正好是腰穿的部位,与腰穿引起的局部感染完全吻合;该感染的核心点是椎间盘,而不是腰椎;2、如果是因为布病引起的骨质破坏发生的部位是椎体的前缘,而本案患者被破坏的部位是以椎间盘为中心的组织和L4的椎体后缘,患者的临床表现与布病感染引起的腰椎损害完全不同。3、布病感染引起的腰椎破坏不会产生软骨和脆骨组织,本案患者在积水潭医院进行的病理切片活检报告为“少许软骨及碎骨组织”,而该病理检查结果完全可以用腰穿引起的局部椎间隙周围感染解释。4、因为布病为全身感染性疾病,如果是布病引起的骨质感染应当是全身的(腰椎、髂嵴、骶髂关节、肩关节、骨盆等),而不会仅仅局限为局部。本案患者感染脓肿发生在穿刺后的一个多月,感染的部位正好是进行腰椎穿刺的部位,故,不能用布病解释,而完全应当用穿刺引起的感染解释。腰穿是引起感染的唯一原因。

七、  患者发生的感染完全是由于医方在穿刺过程中未严格“无菌操作”引起

腰椎穿刺为无菌手术,因为是无菌的,从临床上是不允许发生感染的,如果发生了感染,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未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进行”,这一点说明医院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故医院应当对患者的腰椎感染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医院违规对患者进行多次腰穿也是增加患者感染机会的重要因素。

病历资料中无腰穿的手术操作记录;我们不清楚腰穿过程是否规范,腰穿医生是谁?是否有资质?

八、  患者在20115月下旬多次进行穿刺,在大约7月份患者出现严重的腰痛,此后患者多次到友谊医院门诊就诊,特别主诉剧烈腰痛,但门诊医生均未对患者进行检查,每次都是开止痛药将患者打发回家,另外,患者的腰痛是进行性加重的,这仍然没有引起门诊医生的重视。如果医生稍作谨慎处理为患者进行一个局部的CT检查,可以非常早的发现患者的病情,可以尽早的为患者用药。故,医院的过错同时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在201112月底在积水潭医院进行检查时,腰部已经发现了巨大的脓肿,局部骨质已经发生了严重破坏。如果患者的病情被及早发现,尽早的应用抗感染治疗,完全可以避免骨质破坏损伤,更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神经损伤的风险和人身功能障碍。

 

综合以上:由于医院的一系列严重过错,导致了患者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患者最重要的问题是:尽管明确局部存在脓肿,但是由于脓肿位于神经和脊髓旁边,手术的风险极大,所有的医院均不敢手术,只能静待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的最大风险是:脓肿继续扩大损伤周围神经和脊髓,导致患者不可逆的截瘫。潜在的后果极其严重。患者椎间隙周围感染因为引流困难,不容易治愈,很可能终身不能治愈。

 

具体请求(索赔金额):

医疗费:2 元;

专家会诊费200元;

营养费:2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54+11)天=3250元;

护理费:120x30x9个月(20117-20123月底)=324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1421元;

交通费:600元;

另外我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继续治疗费:根据患者未来继续治疗而实际发生的费用承担;

残疾赔偿金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

后续的护理费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护理人数和护工标准赔偿;

 

申请人签字:  姜德福         申请日期:2012 4 9

 

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告知书

一、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依法设立的专业从事医疗纠纷调解的群众性组织。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医患双方在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后,应当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和材料。患方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原始单证及其他有效凭证。

四、当事人拒绝如实提供调解所需的相关材料的,医调委中止调解。医调委对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一方当事人已提起诉讼或行政调解的,医调委不受理调解或终结调解。调解员不参与任何一方的诉讼活动。

六、医调委受理调解后,医患双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医调委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合议意见进行调解。

七、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自当事人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案。

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医调委制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之日起生效。

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终结调解,医患双方可以依法通过司法、行政、鉴定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医患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调解,按调解终结处理。

八、医调委无权对医患双方争议事由做出鉴定意见,不出具调解文书以外的文字材料。

九、医调委不具有对药品、医疗器械、病历资料等证明材料进行真伪鉴定的资质。如当事人怀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医调委将中止调解。

十、在调解过程中,医调委只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方参加调解的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十一、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干扰医调委的正常工作。调解过程中若发生侮辱、谩骂调解员,影响调解工作继续进行的,医调委终结调解。

 

医调委联系电话:66139916  传真:66130478

上一篇:杜先生与北京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赔偿请求及说明
下一篇:高女士诉中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一案的赔偿明细单高女士诉中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责任事故一案的赔偿明细单
·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业界动态·
2012年公立医院改革工作通知
“先救人,后收费”的困惑
北大医院一教授在诊室被歹徒刺伤颈部
卫生部召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2012年
陈竺:严厉打击残害医务人员的罪行
国家食药监局:雷公藤制剂可造成生殖系统损
健康报专访陈竺部长:推进医改绝不是孤军深入
我国300多县级医院将启动付费方式改革
测试测试
北京9家医院将试点电子病历 监控医疗行为
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mail:dove-john@163.com msn:dovejohn@hotmail.com QQ:914975178 921694691
copyright© 2008-2016 www.dovelawyer.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sun of net586 POWER by NET586.CN
京ICP备080077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