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情况说明 患者:杜永兴于2012年2月11日下午约4-5点左右,在与朋友们玩麻将时突感右上肢麻木、无力,同时伴有左侧头部头痛(2012年2月11日7:27Pm的病程记录明确记录是左侧眼痛、一过性模糊、伴左侧头痛)、头晕、左眼视物模糊(在首次病程记录中明确记录了该事实,原记录:伴视物模糊《左眼》)。当时怀疑是脑血栓,于是赶紧到北医三院就诊并挂神经内科急诊,就诊时间大约为17:45分。因为是急诊,家里很着急,提出要求尽早看时,医生在很不乐意的情况下对我母亲说:“等一会儿,我这里有个病人”,我作为家属很气愤,到就诊前台对前台人员说病人很难受,能不能让医生先给病重的看下。后经前台协调,医生总算给看了。当时测血压172/92mmHg,医生又给开了一堆化验单和CT检查,但并未行其他身体检查(未检查四肢肌力、四肢的生理反射、病理反射、未检查是否存在面瘫)。更未告知患者有高血压,应避免在检查途中颠簸。我们家属担心是脑血栓,自行交了500元租来轮椅,带着父亲东一趟,西一趟的化验,做检查。大概半小时后,携带检查结果回到科室,询问我父亲的诊断,但急诊医生说:“没事、不用担心”。但我父亲还是头痛,医生告知不是他们科室的疾病,让我去眼科咨询,于是我们挂了眼科急诊。但在到了眼科急诊后发现并无眼科医生值班。我们在眼科急诊室一直等了30分钟多分钟,眼科医生才回到诊室,在眼科医生询问病情时,我父亲突然昏迷(时间大约在7:40)。我急着赶快去叫了不负责任的内科医生,后赶快去抢救室找车,到了抢救室,抢救室说没有前台的人来,你不能用车。我又返回就诊台,找来就诊的人,才把车推了出来,来到眼科拉上我的父亲赶快向抢救室推去,这就是医生说的没事,这就是北医三院的医德,经过抢救,我父亲的双眼不能抬起,话也不能说出。医生来到抢救室还是问这,问哪,后告知我让我推着这么病重的父亲再去照CT,我不懂医,听从医生的指使,后拉着我的父亲来到CT室。我做为儿子,我不知道,但是我也想弄清楚,这么重的病人来回来去的折腾,能对病人好吗?我的父亲又一次照了CT片子。我问医生,你不是说没事吗,你不是说不用用药吗,为什么会这样,做为儿子,我们带着父亲第一时间来医院就诊,就诊的结果,竟然是无法想象的。我作为家属我不能理解,我父亲后来到了抢救室,医生告知脑梗,我问医生你从哪个方面判断是脑梗,医生说片子,我又问医生,梗塞面积在什么位置,医生无法回答,告知我要给父亲溶栓。本应时间很珍贵,但医生没有做到职业的道德,让我先交费,后治疗。医生太不负责任了。让我们家属来回,来去的折腾这宝贵的时间。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了,医生不着急的说‘溶栓最好的时间段是3个小时,我父亲在家中就有脑痛症状,到病情严重已经过去四个小时,我们在医院的化验,等待眼科医生就诊,就耽误了2个小时,医生的误诊。和没有及时的对我父亲治疗,耽误了最宝贵的治疗时间。因病人需要最好的治疗,我们家属没有对医生发生冲突。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医生不急不慌的给予治疗,我们家属的心情谁能理解,病情一天天的严重,这就是北医三院医生说的没事。我们家属对医生的医疗诊治能力产生怀疑。对医院的工作流程产生疑问。对我父亲在抢救室治疗和护理的过程中产生怀疑。 我方认为:在北医三院对我父亲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诊疗失误,导致了未能尽早诊断,未能尽早治疗,使我父亲失去了最佳的治疗时机,而引起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述如下: 一、患者就诊时已经有非常明确的神经定位损伤的表现,应当第一时间诊断脑血栓 患者在家中起病的临床主要症状是左侧头痛、头晕,左眼痛、左眼视物模糊,右侧上肢无力,(以上信息在2012年2月11日眼科7:27Pm的门诊病历和2012年2月11日20:40首次病程记录中有非常明确的记录)(医院的部分记录与事实不符),所以,患者就诊时的神经定位体征非常明显,首先应当考虑左侧大脑病变,并优先考虑是脑血栓的可能;在头颅CT检查不显影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进行MRI检查; 二、患者就诊时的血压为172/92mmHg,该血压明显高于正常,结合患者的症状,应当给予降压治疗,但医方未予处理; 三、在考虑到患者可能为左侧颅内病变的情况下,医院应当对患者特变重视,在检查过程中应当简化化验,减少患者在路途中的颠簸,尽量让患者处于休息的状态;或者让患者急诊收入院后处理;但医方为患者开具了大量的化验单,长时间在各个科室之间的颠簸导致了患者的病情加重; 四、对于眼科会诊完全可以请眼科医生到患者身边检查,这样可以减少患者的活动; 五、患者在眼科急诊就诊时,由于当时的医生长时间未在急诊造成了患者半个多小时的等待,浪费了最宝贵的时间; 六、患者在眼科突发昏迷后由于医院管理上的问题,四处寻找平车无端的耽误了大量的时间; 综合以上:我方认为患者就诊时已经有非常明确的左侧颅脑定位体质的表现,在CT未见异常的请下,应当第一时间诊断脑血栓,并在最宝贵的黄金期内进行尽早的溶栓治疗,但是由于北医三院在诊疗过程中严重延误诊断、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过多运动加重病情造成的并丧失了最宝贵的尽早溶栓的机会,导致了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赔偿; 具体赔偿明细如下: 医疗费: 元; 营养费:5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50*4=200元; 误工费:2000元; 护理费:800元 死亡赔偿金:32903元/年x20年=658060元 丧葬费:50415/年÷2=25208元 交通费及办理丧葬事宜发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2000元; 另外我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以上合计: 元。 以上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患者家属:杜峰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2012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