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徐女士,女,年 月 日,汉族,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一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2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晓雷 职务:经理 电话:59700012 69866679 59700414(理赔科) 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35319.61元;陪护费9000元;鉴定费1000元;文正审查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8元;修表费120元;以上合计:48197.61元;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09年7月31日在被告处为原告所有的号牌为京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8月9日至2010年8月8日。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为10万元。 2010年7月26日7时38分,原告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处行驶时与于连红相撞,交警认定原告对事故负全责,于连红受伤后被送往北京军区总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左眼眶外侧壁骨折;头面部软组织挫伤等。原告为于连红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原告与于连红之间的交通事故纠纷后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了赔偿额,该判决书确定原告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1758.78元、修表费120元,原告根据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了赔付义务。 因为原告的机动车已经向被告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为于连红先期垫付的费用和西城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6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原告应当支付的费用,最终应当通过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 但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时,被告拒绝。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