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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与平安保险公司民事诉讼证据
时间:2012-06-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证据清单

 

证据一:身份证

证明:原告的身份

证据二:强制险保险单和机动车商业险保单及相应发票

证明: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

证据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2011)西民初字第866号判决书

证明:原告对201072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数额

证据三: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及医疗费票据

证明:原告为交通事故伤者垫付的医疗费

证据四:陪护费发票

证明:原告垫付的护理费用

证据五:鉴定费和文证审核费发票

证明:原告诉讼中提出重新鉴定而支付的鉴定费和文章审核费。

证据六:编号为2012001601的西城区人民法院收据

证明:原告根据法院判决通过法院支付了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修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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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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