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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与李先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答辩状
时间:2012-05-2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615

被答辩人:李彦波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李彦波并未与我方形成雇佣关系

答辩人在拍摄电影《夺子大战》过程中,将灯光组的工作承包给了毛群,并直接将相应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了毛群。后毛群自行雇佣李彦波负责灯光组的工作,并由毛群负责向李彦波支付劳务费用。我方并未雇佣李彦波,也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我方认为:被答辩人李彦波是与毛群形成的雇佣关系,而不是我方。在拍摄电影过程中其受到的伤害应当由毛群负责,而不是我方,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

二、原起诉状中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诉状倒数第三页称“剧组安排我到该水泥管…”并非事实,而实际上被答辩人的工作完全是由毛群安排,而非我方。

三、李彦波收到的伤害在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

在拍摄电影过程中,我方为保障安全,准备了高蹬等安全设施,李彦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不但未使用我方事先准备的安全设施,而且在爬上两层的水泥管道前,对水泥管道堆的安全性,稳定性未行必要检查,导致了水泥管滚动,造成伤害。所以,原告的伤害是由于其自身未使用安全设施和疏忽大意未对水泥管堆的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必要检查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所以,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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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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