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北京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工业开发区康西路615号 被答辩人:李彦波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李彦波并未与我方形成雇佣关系 答辩人在拍摄电影《夺子大战》过程中,将灯光组的工作承包给了毛群,并直接将相应的费用全部支付给了毛群。后毛群自行雇佣李彦波负责灯光组的工作,并由毛群负责向李彦波支付劳务费用。我方并未雇佣李彦波,也未向其支付任何费用。所以:我方认为:被答辩人李彦波是与毛群形成的雇佣关系,而不是我方。在拍摄电影过程中其受到的伤害应当由毛群负责,而不是我方,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 二、原起诉状中陈述的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诉状倒数第三页称“剧组安排我到该水泥管…”并非事实,而实际上被答辩人的工作完全是由毛群安排,而非我方。 三、李彦波收到的伤害在是由于其自身过错造成的 在拍摄电影过程中,我方为保障安全,准备了高蹬等安全设施,李彦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中,不但未使用我方事先准备的安全设施,而且在爬上两层的水泥管道前,对水泥管道堆的安全性,稳定性未行必要检查,导致了水泥管滚动,造成伤害。所以,原告的伤害是由于其自身未使用安全设施和疏忽大意未对水泥管堆的稳定性、安全性进行必要检查造成的,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所以,被答辩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瓯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