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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二元化”导致尴尬
时间:2008-04-2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医疗纠纷司法“二元化”导致尴尬
2007-07-16 20:45

  “医院里不能死人,不管什么原因,只要医治无效,死了人,家属就不依不饶,就找医院索赔,不给钱就到医院里砸东西、打医务人员。”

  “一个截肢手术,术中出现了一些误差,病人竟敢索赔700万。”

  7月10日,在法制日报和广东省揭阳市共同举办的“医疗法制及医政管理”讲座上,许多医院负责人大吐苦水。

  据本次讲座主讲人、著名医疗法制专家李惠娟教授介绍,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发生率逐年增多,出现了恶意巨额索赔、暴力索赔以及医疗纠纷刑事化的趋势。仅浙江省某地级市卫生局统计,2003年医疗纠纷赔付额为730万元,到2006年就上升到了1366万元,3年时间翻了一番。

  揭阳市卫生局局长梁若云对记者说,目前,揭阳市有各类医疗机构近两千家。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医疗纠纷。而部分患者或家属不尊重科学,给解决这些纠纷带来了困难,影响了医疗单位的声誉,一些暴力索赔甚至威胁到了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我在医疗行业干了三十多年,现在的状况让我有些无所适从,医生不敢大胆地给病人治病,院长也不知该如何管理医院。从理论上来说,任何疾病都会有并发症,任何药物都有副作用,世界上没有一家医院敢保证不死人。”揭阳市人民医院院长陈少湖无奈地对记者说,现在的病人和家属不管三七二十一,治疗没达到自己的期望值就怪医生失职,就说是医疗事故,稍不遂愿就到医院来闹。

  陈院长对记者说,他一年到头有很大一部分精力放到医疗纠纷的处理上,“打官司都打怕了”。

  “医疗纠纷出现司法‘二元化’,导致司法实践的法律尴尬。”李惠娟教授一针见血地说。

  李教授指出,实施了4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因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受到医患双方的“排挤”。卫生部课题组经过多方调查论证,发现该条例受冷落的原因就在于司法的“二元化”: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1月6日下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项目及其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其项目较多、标准高,如果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为由提起医疗纠纷诉讼,并要求按照民法通则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赔偿,就可以拿到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高得多的赔偿。

  为此,专家们提出大胆建议:医疗行为立法应体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应该上升为法律。

  李惠娟分析认为,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而地区赔付标准的不统一,让当事人或家属尝到了小闹少赔、大闹多赔的“甜头”;一些医院为了息事宁人,怕跟病患者家属“闹不起”,一般以妥协态度就范,也助长了“医闹”们的气焰。

  对于法制日报与广东省揭阳市共同举办的这次活动,前国家卫生部副部长、中华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指出,《法制日报》与揭阳市联合举办的这一讲座,开创了媒体与政府、医疗机构、法律专家进行互动的先河。揭阳市副市长林丽娇说,通过专家授课,使医院管理和医务人员掌握处理医患关系的技巧,提升依法行医意识和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邓新建 唐晓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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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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