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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承诺五年内取消死囚器官捐献
时间:2012-03-23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新华网杭州3月22日电(记者张乐)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2日在杭州表示,我国将尽快建立器官捐献体系,并承诺在3-5年内彻底改变过去主要依靠死囚来获得移植器官的畸形方式。

在此间举行的全国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总结会上,黄洁夫称,一个全国层面的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正在建立之中,目前试点工作已在全国16个省市展开。他说,取消死囚器官捐献这一承诺,代表了“政府层面的决心”。

由于缺乏公民的自愿捐献,中国此前绝大多数的移植器官来源于死囚捐献。据卫生部统计,中国每年约有150万的人需要器官移植,但是每年仅1万人能够接受移植手术,器官缺乏是主要原因。

法治建设的进步、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得近年来我国的死囚器官来源大大减少。近年来中国的死刑核准人数呈明显下降趋势,慎用死刑在中国正成为趋势。

“作为唯一的器官移植来源,这些变化给中国传统的器官移植来源带来很大的挑战。”黄洁夫说。他同时表示,死囚器官的真菌感染率和细菌感染率很高,这也是导致我国器官移植长期存活率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的主要原因。

“器官供体的缺乏在世界各国普遍存在,和国外相比,我国显得更为短缺。”浙江省人体器官捐献委员会副主任、省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高翔说,美国器官移植的等待者和器官捐献者之间的比例为5:1,英国为3:1,而我国高达150:1,差异悬殊。

我国对死囚器官捐献采取自愿原则。198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颁布实施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明确,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经家属同意利用的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但国际社会却对此存在担忧。他们担忧在被囚禁的环境下,死囚很难保证真正自愿选择的自由。

2007年3月国务院通过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不规范的移植加强了监管,为中国开展器官移植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国务院2012年的立法计划中,“鼓励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等已被列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修订内容。随后几年,伴随着一个科学、透明的国家层面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建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将逐步成为中国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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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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