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及理由: 我方认为:友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严重过错,并导致了患者的严重损害后果,具体分述如下: 一、 医院篡改病历资料 我方在复印了2011年5月23日腰椎穿刺《有创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发现该记录的内容中添加了“7、根据病情可能多次穿刺”。对此我方认为:因为该同意书为格式性范本,在当天医院要求我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并没有第7条的内容,因为按照基本的常识和要求,如果医方确实是当时有这个第7条的内容,应当在该添加处由我方签字认可。因为没有术者和我方签字,故该第七条为事后本案发生纠纷后医院添加。医院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私自篡改病历资料; 二、 2011年5月23日腰椎穿刺《有创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中因为第7条当时并不存在,故医院对于后四次腰椎穿刺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就是在未经得患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严重违法; 三、 2011年5月23日腰椎穿刺《有创性检查治疗知情同意书》中签字的是“李小春”,并没有患者本人的签字,本案在入院后的授权委托书中也并未由患者委托“李小春”进行签字和履行告知义务的手续,故,医院的第一次腰椎穿刺也没有经得患者的同意,因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有创检查应当经患者本人或者授权的人签字,故医院严重违法; 四、 医院告知的内容严重含糊不清,告知内容严重不足 我们看到:该知情同意书的第3条中内容为“感染”,我们认为:感染是一个非常广义的概念,该告知的内容并未明确的告知感染的具体内容:是否包括椎间隙脓肿;神经损伤、脑膜炎等。因为告知内容病情,医方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如果当时明确告知可能发生的感染可能引起神经损伤,患者不会同意进行穿刺; 五、 患者的病情无需反复进行腰椎穿刺放脑脊液。 在患者手术后第4天才为患者进行穿刺放脑脊液,时间上存在延迟,另外更重要的是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量小,术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的症状轻微,腰椎穿刺放脑脊液作为治疗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方法,进行一次就足够,但本案医院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连续进行了5次,造成了没有任何必要的损伤大大增加了感染的机会,并继发机体功能损害。 六、 患者出现的脊椎脓肿完全是由于腰椎穿刺感染引起,并非“布氏杆菌病感染” 1、根据患者在积水潭医院的影像学资料,患者的感染部位为L3/4的椎间隙,而该部位正好是腰穿的部位,与腰穿引起的局部感染完全吻合;该感染的核心点是椎间盘,而不是腰椎;2、如果是因为布病引起的骨质破坏发生的部位是椎体的前缘,而本案患者被破坏的部位是以椎间盘为中心的组织和L4的椎体后缘,患者的临床表现与布病感染引起的腰椎损害完全不同。3、布病感染引起的腰椎破坏不会产生软骨和脆骨组织,本案患者在积水潭医院进行的病理切片活检报告为“少许软骨及碎骨组织”,而该病理检查结果完全可以用腰穿引起的局部椎间隙周围感染解释。4、因为布病为全身感染性疾病,如果是布病引起的骨质感染应当是全身的(腰椎、髂嵴、骶髂关节、肩关节、骨盆等),而不会仅仅局限为局部。本案患者感染脓肿发生在穿刺后的一个多月,感染的部位正好是进行腰椎穿刺的部位,故,不能用布病解释,而完全应当用穿刺引起的感染解释。腰穿是引起感染的唯一原因。 七、 患者发生的感染完全是由于医方在穿刺过程中未严格“无菌操作”引起 腰椎穿刺为无菌手术,因为是无菌的,从临床上是不允许发生感染的,如果发生了感染,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未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进行”,这一点说明医院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故医院应当对患者的腰椎感染承担全部责任。另外,医院违规对患者进行多次腰穿也是增加患者感染机会的重要因素。 病历资料中无腰穿的手术操作记录;我们不清楚腰穿过程是否规范,腰穿医生是谁?是否有资质? 八、 患者在2011年5月下旬多次进行穿刺,在大约7月份患者出现严重的腰痛,此后患者多次到友谊医院门诊就诊,特别主诉剧烈腰痛,但门诊医生均未对患者进行检查,每次都是开止痛药将患者打发回家,另外,患者的腰痛是进行性加重的,这仍然没有引起门诊医生的重视。如果医生稍作谨慎处理为患者进行一个局部的CT检查,可以非常早的发现患者的病情,可以尽早的为患者用药。故,医院的过错同时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导致患者在2011年12月底在积水潭医院进行检查时,腰部已经发现了巨大的脓肿,局部骨质已经发生了严重破坏。如果患者的病情被及早发现,尽早的应用抗感染治疗,完全可以避免骨质破坏损伤,更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神经损伤的风险和人身功能障碍。 综合以上:由于医院的一系列严重过错,导致了患者目前严重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目前患者最重要的问题是:尽管明确局部存在脓肿,但是由于脓肿位于神经和脊髓旁边,手术的风险极大,所有的医院均不敢手术,只能静待患者的病情变化,患者的最大风险是:脓肿继续扩大损伤周围神经和脊髓,导致患者不可逆的截瘫。潜在的后果极其严重。患者椎间隙周围感染因为引流困难,不容易治愈,很可能终身不能治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