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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认整形整丑怒告医院 获8万元赔偿
时间:2012-07-16  来源:  作者:佚名

女子自认整形整丑怒告医院 8万元赔偿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失 医疗纠纷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去年9月,孙玲在朋友的支持下来到无锡某整形医院咨询。接待孙玲的是一位大方得体的中年女士耿某,耿某告诉孙玲医院拥有众多国内权威专家,具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之前也为多位名人做过整形手术,如果孙玲想整形,自己可以安排专家给孙玲做手术,保证能达到孙玲要求的效果。孙玲在听完对方的介绍后又回家上网了解此家医院的相关情况。经网上查阅,这家医院有很高的信誉和资质,于是孙玲便决定去这家整形医院做吸脂和下颌角整形手术。

一心想变美的孙玲很快就与医院签了术前协议。但在手术过程中,孙玲发现,医院在没有给自己做术前体检就开始了第一项手术。每次术后,孙玲均觉得体力透支且和自己整形之前的容貌没有区别,这让孙玲对医院的技术产生了怀疑。最后,孙玲为了自身安全考虑,放弃了接下来的手术。

经查,孙玲才知道下颌角整形手术属于四级手术,而根据《医疗美容分级管理目录》的相关规定,可开展四级手术的主体应当是三级整形外科医院或是设有医疗美容科或是整形外科的三级综合医院,以此家医院的资质是不能做四级手术的,而医院明知自身没有相关资质却未告知自己。孙玲告诉法官在医院的网页上有段宣传写着曾做过上万个手术,成功率和满意度是百分之百。孙玲多次去医院维权时,多次看到有其他患者在被告处有纠纷,这说明医院的宣传内容不真实,纯属欺骗消费者。综上,孙玲要求被告承担欺诈消费者的法律责任,向原告赔礼道歉,双倍赔偿损失十五万。

被告辩称:在做手术前,医院与孙玲是签下术前协议书的且已经告知了手术的状况。在网上发布的广告纯粹是商业行为,没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更不存在欺诈的主观故意性。关于做第四级的手术确实是超越了资质的范围,但由于医院本身对于资质的相关规定的改变不是很清楚,故没有及时告知原告。

法院调解

医院赔偿孙玲8万元。

法院说法

法官认为,求美的心情谁都理解,但健康的身体是保证手术安全与成功的前提,法官提醒要做美容手术的市民,最好是选择合适的、有后续抢救、科室设置完备的医疗美容机构,以确保自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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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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