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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双方各担其责
时间:2012-08-03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一边是医务所对外院处方没有履行审查职责;一边是患者的家人自带药物擅自注射造成患者死亡。这责任又该谁来承担?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赔偿 医疗事故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例回放

陈淑贞(化名)常年患有哮喘,2006524日,身为某单位职工家属的她,拿着某医院开具的输液 处方来到该单位的医务所要求输液。而该医务所护士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仅凭一张处方就为陈淑贞进行了静脉注射。

两天后,也就是526日,在某医院当护士的儿媳带着陈淑贞再次来到该单位医务所,在没有通过该所护士同意的情况下,儿媳给陈淑贞打了针。然而没过多长时间,陈淑贞便出现了不良反应,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陈淑贞的家人向当地卫生局进行了投诉。

2006112日,当地卫生局作出了处罚决定书,确认了医务所在对陈淑贞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的确存在违法行为。也就是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护士履行了本该属于医师的职责,为陈淑贞进行检查、诊断。同时医务所在执行外院处方时没有履行处方审查的职责。随后当地卫生局吊销了医务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给予3000元的经济处罚。

陈淑贞家人认为医务所应当承担陈淑贞死亡的全部责任。20072月,陈淑贞的家人一纸诉状将该单位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

医疗单位赔偿死者陈淑贞家人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万余元。2007103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淑贞家人和该单位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说法

天山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务所对外院处方没有履行审查职责,在没有医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护士行使执业医师处方权,为陈淑贞进行治疗,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同时也没有制止陈淑贞儿媳妇的行为,因此该单位对陈淑贞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死者陈淑贞在该单位医务所静脉注射时,明知道当时没有医生,仍要在该处治疗;其儿媳自带药物擅自为患者注射,自身也要负一定的责任,即承担30%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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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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