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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切甲状旁腺被赔35.9万元
时间:2012-08-03  来源:  作者:佚名

误切甲状旁腺被赔35.9万元

北京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维权案例 医疗过错 医师维权 寻医问药

案情回放

吴某某因发现颈部肿块两年余20041016日到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处住院治疗。术前初步诊断为甲状腺占位、桥本氏病?甲状腺癌?1018日在颈丛麻醉下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分切除+局部淋巴结活检术,术中快速冰冻切片病理报告考虑为良性病变。1025日常规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1030日在全麻下行甲状腺全切除术联合右侧颈淋巴结清扫术113日,病理示:(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甲状腺左叶)慢性甲状腺炎。术后患者出现声音嘶哑、手足抽搐等症状,后被诊断为甲状旁腺功能重度减退。

法院判决

2007518日,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吴某某医疗费、后续检查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58907.82元。

判决依据

连云港市医学会:1、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2、第二次手术术式选择得当,但术后病理切片可见甲状旁腺样组织,存在误切甲状旁腺情况。其操作违反了甲状腺手术的常规,误切与患者术后出现的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甲状旁腺功能减退与其手术需要而影响血供等情况也有一定的关系;3、右侧喉返神经切除为患者甲状腺滤泡型乳头状癌根治术的需要,医方该医疗行为无过错,且术前医方已履行了告知义务。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药物治疗。

江苏省医学会:1、医方初诊为甲状腺占位,入院后行右侧甲状腺大部切除和局部淋巴结除术,术后常规病理证实并存右侧甲状腺滤泡性乳头状癌后再次手术治疗,符合诊疗常规;2、二次手术中,因右侧甲状腺癌侵及右侧喉返神经行右侧喉返神经切除是可行的,但同时行左侧甲状腺全切欠妥(术中未行再次病理检查),且术前未对家属做详细交待,在术中未采取防止甲状旁腺误切的措施,术后患者出现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结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终身替代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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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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