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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平花医案的反思
时间:2012-08-04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反思 寻医问药

  案情介绍

  200074日的《健康报》以沉重的句号为题报道了戴平花医案的终审结果。全文如下:

  记者于620日上午专程赶到湖南省湘潭市第三人民医院参加了戴平花事件新闻发布会。从会上得知,历时三年的一起医疗官司,最近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上诉人戴平花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5元,由戴平花承担,本院决定收取2000元,其余部分予以免交。这起曾一度被湖南某电视台炒得沸沸扬扬的医疗纠纷终于划上了沉重的句号。

  戴平花事件本报去年928日第二版曾做过报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荷塘乡易家村22岁的戴平花右侧卵巢肿并蒂扭转,湘潭市第三医院外科主任、主治医师何铁钢应其家属的请求,为其作了右侧卵巢切除。术中又发现左侧卵巢呈瘤样改变,包膜一剥即碎,当即征得其父亲和姑父同意,也一并予以切除;虽从此丧失了生育能力,却保住了戴平花的生命。

  十个月后,戴平花以阑尾手术误切卵巢为由诉之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种损失费212.1万元(后改为112.7万元)。某电视台以荒唐手术,误人一生等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在电视屏幕上反复播放,造成社会舆论压力。从此,这个三百多人的医院门庭冷落,损失数以百万元计。

  去年629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宣布湘潭市第三医院对戴平花施行双侧卵巢切除手术不存在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当即驳回其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5645元,由原告负担。戴平花不服,上诉于省高级人民法院。

  湘潭市第三医院虽然彻底赢了这场官司,但这三年的业务收入损失、聘请律师费乃至名誉损失是巨大的。现在真相大白了,该院院长陈兆平征得市委宣传部批准,举行这次新闻发布会,请求各家新闻单位澄清事实,让一直关心这一事件进展的人们明白真相。

  (健康报记者刘家清报道)

  「评析意见」

  上述报道已经对本案有所评述。在这里笔者想说的是:现在医疗纠纷愈来愈多,这说明了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在提高。但更主要的原因,却与媒体的误导及最高法院错误的司法解释,将医疗纠纷的立案范围无限扩大有关(详见拙作《审理医事纠纷案件有法不依的原因与对策研究》1998年中国卫生政策第11期)。

  医疗行为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极强的科学服务工作,岂可不先经医学技术鉴定,就予以立案?有些民法专家根本就不了解医学规律及医学科学的特征,竟以医事法专家权威的身份,说什么只要有不良后果的产生,就可以向医院索赔,法院就应当立案。这实在是对医学的无知。

  众所周知:是药三分毒,任何药物均有一定的毒副作用,任何手术和检查均可能给病人带来伤害。如开颅、剖腹、开胸,这难道不是对病人的伤害吗?但这种伤害,正是为了抢救病人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就如本案一样,如不为戴平花作双侧卵巢切除,戴平花早就没命了。所以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的认定,世界各国多采用可容性危险原则信赖原则紧急避险病人承诺职务责任法定等原则来进行处理的,切不可生搬硬套一般的民事归责原则。(详见本书《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处理医事纠纷的特有原则》一文)。

  我国法律规定,对医疗纠纷的索赔,必须以医疗事故为前提,这不是没有道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49条也明确规定对医疗纠纷的立案必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一是必须经医学鉴;二是经鉴定结论为构成医疗事故的;三是病员及其亲属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结论没有意见的应予受理。

  我们希望媒体在报道这类案件时,应当尊重事实,尊重科学,更要遵守法律,切不可以感情代替事实,以想当然代替法律。当有弄不明的医学问题时,应当认真听取医学专家意见,切不可自以为是随意表态。

  本案的发生完全是在媒体的鼓噪下才产生的一起不该立案的案件。现在媒体为什么会对医疗纠纷案件特别感兴趣呢?

  笔者在19995月办理刁春晶医案时,有一记者说了实话:世界各国媒体的舆论监督,主要是针对权力的滥用的,如对政府机关对公、检、法机关及工商、税收等机关的监督。然而我国媒体,对权力机关阴暗面的曝光,却有许多限制,如必须经同级以上行政领导或党委的批准,必须坚持正面的舆论导向等等。弄不好因此而敲掉饭碗的也不在少数,这种风险实在太大了。由于不能对权力实施监督,这样记者们便无事可干,但又不能不干事,于是只好把兴趣放到了医疗纠纷上。好象唯有这一块是无须强调正面报道,是可以误导的。

  当全国所有的媒体都不约而同地将注意力放到这一点时,这实在是太可怕了,它往往可使你百口莫辩!

  13年前昆华医院的主管护师宋光琼就是媒体曝炒的牺牲品,她只有用死来逃避媒体的追踪(详见《但愿宋光琼悲剧不再重演》)。

  由于大多数病人与媒体对医学知识的局限与对医疗事业期望的过高,因此,一旦发生有治疗失败,或未达到患方所满意的疗效时,往往会对医院和医生产生误解,作出错误的报道。有的病人及其家属甚至无理取闹,殴打医生砸打医院。

  据笔者的一项调查表明,事实上在近几年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真正的医疗事故不到百分之一。这难道不应当值得我们深思吗?前不久,国内司法界新闻界在讨论媒体是否应当对司法进行监督的问题时,《检察日报》曾发表署名文章说:不懂法的不要对法律进行监督。我觉得这是有一定道理的,那么用到医疗纠纷上,是否也应当有一个不懂法和不懂医的,不要(或慎重)对医事案件进行监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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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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