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由于患者的身体属于“特异体质”,经过皮试的青霉素在治疗后的几天后,出现了眼部出血、肿胀的情况,患者仍然认为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都没有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 标签:青霉素过敏 责任 寻医问药
事实与经过: 本案的情况的特殊在于,虽然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按照医疗常规的规定进行了治疗,但是由于患者的身体属于“特异体质”。对经过皮试的青霉素在治疗后的几天后,出现了眼部出血、肿胀的情况,患者仍然认为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双方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在一审、二审的判决书中,都没有认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在看到判决望的情况下,患者通过“找到新的证人的方式”要求法院再次提起再审。并且在再审的情况下,取得了改判的结果。医疗机构遂要求律师介入案件,进行代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6)丰民再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再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所谓的“证人”是根本就没有到过诊所的人,被上诉人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 本案中,被上诉人以提供新的证人证言为由,提出再审申请,然而,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治疗的整个过程中,上诉人在医疗过程中始终没有见到这些所谓的证人。 从案件事实上讲,上诉人的诊所毕竟还是一个小诊所,每日接待量是很有限的。请试想一下,同时“四位证人”分处于被上诉人就诊的四天里;又能够与上诉人同时又在同一个房间里进行治疗,而且对被上诉人的病情变化又都观察的这么细致,以至于被上诉人皮试时的红色丘疹都看的这么清楚!第二、三天治疗的“两位证人”在不同的时间都听到了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诉说眼部不适的情况!并且都听到了上诉人告诉被上诉人没有关系、继续输液治疗的对话! 这是来治疗的“患者”吗?这样的不关注于自己的治疗,却细心打听别人病情的“证人证言”可信吗? 再者,在再审过程中上诉人反复提出,这些所谓的“证人证言”是与被上诉人有利害关系的近亲属,所提供“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存在巨大的疑问,如此重要的“证据”就如此不在意的认定为案件事实依据,并且做出了判决!再审法院无论在事实认定上,还是对庭审的程序上都存在严重的问题! 2、从医疗技术的角度看,上诉人医疗行为规范,用药合理,无任何禁忌症 根据我国《药典》和医疗常规的规定:对患者进行青霉素输液治疗的,应当首先询问是否存在过敏病史,在输液前应当用同批号的青霉素做皮肤过敏试验,试验阴性的患者才可以输液治疗!在本案中,上诉人是严格按照医疗操作规范进行的输液治疗的,在常德市医学会做出的医鉴2004-005号鉴定书中也确认了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是规范的! 3、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从医疗技术看,对于青霉素的慢性过敏,临床上多见于皮肤的红斑丘疹和皮肤脱屑、及胃肠道症状,严重者可以引起过敏性休克。但是本案患者出现眼部损害后果在临床上极其罕见的;在中外医疗报道中还没有相关的报道!从法律的因果关系上看,很难就认为患者的眼部损害后果就是由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引起的!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按照法律的规定,上诉人在医疗操作上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经完结,上诉人不应当承担再审判决书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