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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医疗费 反被患者拒
时间:2012-08-13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患者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巨额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医生替其垫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这件本该令人感动的事件,却因患者出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标签:垫付 医患关系 医疗费 寻医问药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入院,患者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巨额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医生替其垫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这件本该令人感动的事件,却因患者出院后拒绝支付医生垫付的医疗费,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患者马明(化名)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马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主管医生梁冬(化名)垫付的医疗费40313.3l元。

  情况危急医生担保医疗费

  马明,卫辉市柳庄乡蒋庄村农民。20061129日,马明驾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其身负重伤,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是交警和家属将马明送到医院的。该院骨科主任、马明的主管医生梁冬说,入院时马明失血很多,并伴有多发性骨折,而我们经过诊断发现,马明当时患有罕见的血管内膜血栓,如果不及时治疗,有被迫截肢的危险。因为情况紧急,按照医院的首诊负责制规定,他马上跟该院血管科进行了沟通,商量对马明进行治疗。

  经过详细诊断,血管科医生认为马明需要马上手术,但4万余元的手术费成了问题。马明的家属在缴纳了27900元的医疗费后,表示实在拿不出更多钱了。家属恳请院方先治疗,并称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完结后,会及时补缴所欠医疗费。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治疗,马明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情急之下,作为主管医生的梁冬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决定以自己个人名义给医院打欠条,马明最终得以继续接受治疗。家属当时信誓旦旦地称,赔偿款下来后肯定会支付医疗费,我也就没顾及那么多。梁冬说。

  患者出院拒付所欠医疗费

  从20061129日入院,至200727日离开医院(因尚欠院方医疗费,无法办理出院手续),马明前后共花去医疗费68213.31元,除了马明家属已支付的27900元外,尚欠院方40313.31元,由梁冬负责担保。

  马明离开医院后,梁冬本来以为会很顺利解决的医疗费支付问题,却出乎意料地成了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

  在马明住院期间,有关部门便已开始处理马明的交通事故一案,据我了解,一审法院判决对方赔偿马明20余万元,后来对方上诉,二审判决的赔偿减少了数万元,但足够支付其所欠院方的医疗费。梁冬说,一审判决后,马明与家属曾表示,只要赔偿金落实,将会在第一时间向院方支付其所欠医疗费。但在交通事故赔偿二审判决后,赔偿金全部落实的情况下,马明关于支付所欠医疗费的态度却来了个大转弯。

  马明给出的拒绝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是:医院对他的治疗存在问题。做完血管手术后,马明的确出现了一些并发症。但是,患者如果觉得我们的治疗存在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梁冬认为,支付所欠医疗费与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是两码事,马明以医院治疗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其所欠医疗费,明显是违法的。而这一点,也得到了后来负责审理此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的证实。

  而根据院方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在马明不愿支付其所欠4万余元医疗费的情况下,作为马明治疗期间的费用担保人,梁冬只得自掏腰包,向院方缴纳了马明所欠的治疗费。

  法院判决患者偿还医疗费

  2008年底,梁冬将马明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形下,为避免医疗机构经济受损,代替被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以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纠纷,拒绝偿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冬垫付的医疗费40313.3l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明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新乡市中院认为,梁冬作为马明的主管医生,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垫付了马明所欠的40313.31元医疗费,该事实有医院给梁冬出具的医疗票据为证。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马明作为受益人,应当付给梁冬所垫付的该医疗费用。据此,新乡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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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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