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 姜德福 律师 13552612288 患者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巨额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医生替其垫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这件本该令人感动的事件,却因患者出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 标签:垫付 医患关系 医疗费 寻医问药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入院,患者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巨额医疗费,出于人道主义,医生替其垫付了4万余元医疗费。这件本该令人感动的事件,却因患者出院后拒绝支付医生垫付的医疗费,而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昨天,记者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做出终审判决,驳回患者马明(化名)的上诉,维持原判,即被告马明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主管医生梁冬(化名)垫付的医疗费40313.3l元。 情况危急医生担保医疗费 马明,卫辉市柳庄乡蒋庄村农民。2006年11月29日,马明驾车与另一辆车相撞,其身负重伤,被送至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是交警和家属将马明送到医院的。”该院骨科主任、马明的主管医生梁冬说,入院时马明失血很多,并伴有多发性骨折,“而我们经过诊断发现,马明当时患有罕见的血管内膜血栓,如果不及时治疗,有被迫截肢的危险。”因为情况紧急,按照医院的首诊负责制规定,他马上跟该院血管科进行了沟通,商量对马明进行治疗。 经过详细诊断,血管科医生认为马明需要马上手术,但4万余元的手术费成了问题。马明的家属在缴纳了27900元的医疗费后,表示实在拿不出更多钱了。家属恳请院方先治疗,并称等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处理完结后,会及时补缴所欠医疗费。“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不及时治疗,马明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情急之下,作为主管医生的梁冬根据医院的相关规定,决定以自己个人名义给医院“打欠条”,马明最终得以继续接受治疗。“家属当时信誓旦旦地称,赔偿款下来后肯定会支付医疗费,我也就没顾及那么多。”梁冬说。 患者出院拒付所欠医疗费 从2006年11月29日入院,至2007年2月7日离开医院(因尚欠院方医疗费,无法办理出院手续),马明前后共花去医疗费68213.31元,除了马明家属已支付的27900元外,尚欠院方40313.31元,由梁冬负责担保。 马明离开医院后,梁冬本来以为会很顺利解决的医疗费支付问题,却出乎意料地成了一场“没有终点的马拉松”。 在马明住院期间,有关部门便已开始处理马明的交通事故一案,“据我了解,一审法院判决对方赔偿马明20余万元,后来对方上诉,二审判决的赔偿减少了数万元,但足够支付其所欠院方的医疗费。”梁冬说,一审判决后,马明与家属曾表示,只要赔偿金落实,将会在第一时间向院方支付其所欠医疗费。但在交通事故赔偿二审判决后,赔偿金全部落实的情况下,马明关于支付所欠医疗费的态度却来了个大转弯。 马明给出的拒绝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是:医院对他的治疗存在问题。“做完血管手术后,马明的确出现了一些并发症。但是,患者如果觉得我们的治疗存在问题,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这不能成为其拒绝支付医疗费的理由!”梁冬认为,支付所欠医疗费与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是两码事,马明以医院治疗存在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其所欠医疗费,明显是违法的。而这一点,也得到了后来负责审理此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法官的证实。 而根据院方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在马明不愿支付其所欠4万余元医疗费的情况下,作为马明治疗期间的费用担保人,梁冬只得自掏腰包,向院方缴纳了马明所欠的治疗费。 法院判决患者偿还医疗费 2008年底,梁冬将马明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卫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情形下,为避免医疗机构经济受损,代替被告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被告作为受益人,应当偿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被告以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纠纷,拒绝偿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梁冬垫付的医疗费40313.3l元。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马明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新乡市中院认为,梁冬作为马明的主管医生,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垫付了马明所欠的40313.31元医疗费,该事实有医院给梁冬出具的医疗票据为证。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马明作为受益人,应当付给梁冬所垫付的该医疗费用。据此,新乡市中院做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