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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板断裂 患者下肢伤残获赔3万
时间:2012-08-16  来源:  作者:佚名

北京德福专业医疗纠纷律师网  姜德福律师  13552612288

标签:钢板断裂 下肢伤残:医疗纠纷 医患 寻医问药

  天津市患者杨某因为右股骨远端骨折住院进行手术,并被植入钢板,不料钢板却在其出院50多天后发生断裂,造成杨某9级伤残。杨某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案经两审,日前,法院终审判令被告医院对于杨某的损失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其3.2万余元。

  200611月,杨某因右股骨远端骨折住进了某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期间,医生为杨某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并植入纯钛材料钢板制成的内固定物。1个月后,杨某出院。不料,出院50多天后,杨某发现体内的钢板断裂,但是迟迟没有就医。200711月,杨某回到该医院进行复查,病例中显示:手术后回老家山东,50余天后钢板断裂,但始终未能来院复查。后来复查显示,杨某右股骨下钢板断裂,对位稍差,骨折仍未完全愈合。之后,杨某在山东老家的医院进行了钢板、钢钉取出术,并住院治疗。

  此后,杨某与医院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杨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医院赔偿相应损失。在本案一审过程中,经医科大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杨某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杨某右下肢功能为9级伤残。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断裂的钢板是否存在治疗缺陷、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的伤残后果与断裂钢板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关于被告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成为了三个焦点。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等费用4.6万余元,被告医院赔偿其中的70%.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医院手术治疗杨某右股骨远端骨折,植入钢板,医院并未明确告知杨某钢板存在断裂可能,无论杨某是否复查,医院必须对钢板安全性承担责任。医院主张钢板断裂系杨某过早负重所致,对此并未提出任何证据,故认定钢板断裂系质量问题,由此给杨某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杨某发现钢板断裂以后,没有及时复查、治疗,对于其肢体伤残的后果也有一定过错。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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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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