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桂芳(系死者王保平之妻),女,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化建家属楼2栋1单元22号 电话:13503279421 原告:王露(系死者王保平之女),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 住址:住同原告赵桂芳 原告:马永秀(系死者王保平之母),女,193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化建家属楼4栋1单元26号 被告:北京相国泽仁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鑫兆家园26-01 法定代表人:侯国霞 电话:6543381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29日晚,原告亲属王保平因胸闷、喘憋两日,到被告所属的惠红中医诊所就诊,被告给于输液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在输液过程中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经查是被告雇用没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张存 名义对患者进行的诊疗。王保平身体状况一向很好,正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的行为,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违法使原告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同时在精神上给家庭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