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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女士、王女士、马女士诉北京相国泽仁科贸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1-10-3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赵桂芳(系死者王保平之妻),女,1964827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化建家属楼21单元22

电话:13503279421

原告:王露(系死者王保平之女),女,198877出生,汉族

住址:住同原告赵桂芳

原告:马永秀(系死者王保平之母),女,193933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北环东路化建家属楼41单元26

被告:北京相国泽仁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乡鑫兆家园26-01

法定代表人:侯国霞

电话:65433819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2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1229晚,原告亲属王保平因胸闷、喘憋两日,到被告所属的惠红中医诊所就诊,被告给于输液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死亡。法医鉴定结论为:在输液过程中致急性循环、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经查是被告雇用没有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张存 名义对患者进行的诊疗。王保平身体状况一向很好,正是由于被告工作人员严重违反法律和诊疗规范的行为,导致了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违法使原告家庭失去了经济支柱,同时在精神上给家庭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

请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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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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