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保平案鉴定陈述意见 就患者王保平在北京相国泽仁有限公司惠红门诊部(以下简称惠红诊所)的诊疗提出以下陈述意见,供各位专家参考: 本案事实: 2008年12月29日晚20:00许,王保平因胸闷和同事一起骑自行车到惠红诊所就诊,当时由张广义接诊,在其未对患者进行检查的情况下,就直接告知去化验血常规,20:32分化验报告作出,张广义看了检查报告后决定需要输液治疗。于是为患者静点克林霉素0.9G+0.9%NS250ml。沐舒坦30mg、5%葡萄糖100ml(没有输液速度的记录),然后张广义离开医院。大约十多分钟后,患者出现面部青紫,痉挛,抽搐。于是,叫人打电话去找张广义,等张广义来看过后,患者已出现脉微,已到弥留之际。于是,给患者5%葡萄糖250ML,生脉注射液20ML ,尼克刹米1支,但患者仍无好转,大约21点30分患者同事电话999,21点40分,999急救车赶到实施了抢救,但患者已经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后急救车将患者转到武警总队医院,但是已经无力回天。 我方认为惠红医院在对患者王保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问题,诱发加重患者病情导致了患者死亡。 一、 该院非法行医 本案在审理阶段,医院并没有提供张广义的执业证书,后来提供了一个有争议的执业证,该执业证上记录的该所谓的医生为资格为“中医”,执业地点在内蒙古。所以,本案即使张广义有执业证,那么也无权在北京行医,更无权用西医方法治疗“胸闷”。 二、 王保平就诊前,仅有轻微的胸闷症状,是在同事的建议下就诊的,就诊前是和同事一同骑自行车前往,在输液过程中还和同事聊天说“这辈子第一次输液”。说明王保平的病情轻微,稍有不适。正是由于医院的严重诊疗失误导致了将王保平的轻微病症诊疗致死。 三、 没有证据显示患者王保平就诊时存在“肺部干罗音” 肺“干罗音”属于西医的检查体征,由于张广义并非西医医生,根本不具备用听诊器检查是否存在干湿罗音的的能力,患者当时没有发热表现,当时的血常规检查也没有显示患者存在炎症。可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显示患者在生前有肺部炎症表现,所以,张广义对患者的检查结果是错误的。 本案中医院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患者没有饮酒,所以,医院处方对饮酒的记录是错误的。 四、 该院对患者的诊断错误 患者当时就诊的症状为“胸闷、喘憋、近两日有胸前区疼痛史”;没有咳嗽、咳痰等肺部炎症表现;血压140/90mmHg,血压处于临界值。患者在该院进行的血常规检查提示:患者也没有任何炎症表现。所以,针对患者当时的临床表现结合患者的化验检查,没有任何信息提示患者为肺部炎症,所以,该院诊断肺部炎症错误。 对于胸闷、心前区疼痛的患者,医院应当在鉴别诊断时考虑到心脏疾患,给予心电图等检查,但该院显然没有这样做,如果说该院没有能力进行心电图检查应当及时将患者转诊到上级医院,避免延误诊断。显然该院存在延误诊断和治疗。 五、 医院的治疗方案一错再错 因为医院的诊断错误,导致了治疗方案完全错误,医院当时为患者应用的克林霉素、生理盐水、沐舒坦对疾病没有任何作用。而且恰恰相反的是针对患者的的心脏缺血性疾病,医院应用的是生理盐水、且没有控制用量。这样直接加重患者的心脏负担,诱发患者的病情加重。根据张广义在派出所的陈述:患者输液后20多分钟,患者出现病情变化(处方显示:脉微、心律30次左右,面部青紫),此时该院给予的处理是:用生理盐水静点生脉注射液;尼可杀米。显然针对患者的病情变化,该院的处理明显不当。给予的治疗一错再错。 六、 由于该院对患者错误的诊断和治疗,诱发加重患者的病情,并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患者晚20:00到该院就诊,如果该院考虑到心脏缺血性疾病尽早的给予扩张血管的药物,尽早治疗,或者及时报999转诊的话,患者一定会得到急救。 患者在20:30才进行完血常规检查,该检查过慢耽误了患者的病情。 根据999急救中心的记录:急救中心在晚21:24分收到急救电话,那么可以推断。患者在这个时间出现病情变化。这样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患者晚20:00在该院就诊,在21:24分出现了病情变化,期间大约1个半小数。我们认为正是由于医院针对患者的病情,作出了错误的诊断和治疗,足足直接耽误了一个半小时的时间。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患者所患为缺血性疾病,如果采用有效的治疗方案,那么结局会大相径庭,生命会得以保证。诊所一面在病情平缓的情况下,错误用药,诱发了在输液过程中把患者推向死亡(死亡鉴定书的原话)。另一面,医院的误诊、误治和患者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以上意见供鉴定专家参考! 此致 北京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鉴定中心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2009-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