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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诉北京军区总医院、庆安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起诉状
时间:2011-12-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德财,男,1937212出生,汉族,已婚

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三街三委二十六组

被告一:北京军区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齐波   职务:院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南门仓5

电话:01064002102

被告二:庆安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茂年    职务:院长

地址: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经纬街

电话:0455-4336532   0455-4322352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2万元;两被告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过错比例待鉴定后确定);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125原告入住被告二处,并于2007126行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黄疸。2008513200871720089182008928期间原告两次入住被告一处,期间行剖腹探查、胆肠吻合术。但手术后原告肾功能出现衰竭,并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原告认为:由于二被告的诊疗失误,一方面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极大的痛苦,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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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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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律师事务所 姜德福律师 办公室电话:010-56409372 56409388 免费咨询电话:135526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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