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德财,男,193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已婚 住址: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三街三委二十六组 被告一:北京军区总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齐波 职务:院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南门仓5号 电话:010-64002102 被告二:庆安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程茂年 职务:院长 地址: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安镇经纬街 电话:0455-4336532 0455-4322352 案由:一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 2万元;两被告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过错比例待鉴定后确定); 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2月5日原告入住被告二处,并于2007年12月6日行胆囊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黄疸。2008年5月13日-2008年7月17日和2008年9月18日-2008年9月28日期间原告两次入住被告一处,期间行剖腹探查、胆肠吻合术。但手术后原告肾功能出现衰竭,并需要血液透析治疗维持生命。 原告认为:由于二被告的诊疗失误,一方面给原告带来了身体上极大的痛苦,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提起诉讼 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姜德福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