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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振行、张文亮、张春莉、唐松本、张玉平诉濮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将该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时间:2011-12-10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在张振行、张文亮、张春莉、唐松本、张玉平诉濮阳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将该案诉讼请求变更为:

 

医疗费:22000元;

误工费:224 元(唐凤汝7天的工资)

护理费:50×7×2=700

家属误工损失费:143.6×17+86.6×17=4613.4(张振行、张文亮17天的工资)

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7天=350元;

营养费:20元×7=140元;

交通费:5000

死亡赔偿金:13231×20年=264620

丧葬费: 24816÷2=12408

唐松本、张玉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044元×5×2÷310147

以上合计320202.4

我方认为医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以上全部费用总和的66%计算,应为:211333.58元;

另外:被告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 万元

原告主张的全部赔偿额合计为:311333.58元;

另外: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

  张振行、

张文亮、

张春莉、

唐松本

张玉平

200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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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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