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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韦先生诉北京安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诉状
时间:2011-12-28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国红(患者韦永森之妻),女,1957220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村

原告:韦 (患者韦永森之子),男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金盏村170   

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路2

法定代表人:张兆光            职务:院长

电话:64412431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抚慰金合计2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9118晚原告的亲属韦永森因胸痛到被告医院就诊。入院后诊断为心肌梗塞,入院后医方鉴定行介入治疗,我方签字同意,但被告方一直为给患者行介入治疗,我方多次找到被告医生要求尽早手术,但是被告方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患者于当天中午病情出现变化,不治死亡。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院的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造成了患者死亡,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在经济上、精神上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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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姜德福律师——两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从事临床工作10多年,任外科副主任医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专门办理医疗事故纠纷、医疗纠纷、医疗美容纠纷、工伤、保险理赔等与人身损害有关的案件。曾办理了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现担任多家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和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在多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始终以专业、敬业、勤勉、负责的精神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曾在《中国卫生人才》等专业杂志上发表了大量文章,就医疗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医事立法等发表文章;作为课题小组成员参加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体制改革课题研究工作。
作为一名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积极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对经济条件困难的客户减收或者免收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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