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杨东生,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蟹岛绿色生态农庄有限公司宿舍 被申请人一:许殿森,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冯家府村 电话:18631600481 被申请人二:许殿明,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冯家府村3268号 电话:18631600481 被申请人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迎宾北路75号 负责人:张建忠 职务:经理 电话:0316-3138512 请求事项: 1、强制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支付经济赔偿金33516.84元、案件受理费:1681元,以上合计:35197.84元; 2、强制被申请人三支付120600元; 3、强制被申请人履行自判决生效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强制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35183号判决书确定,现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书的内容,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尊严,现依法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请人民法院准许!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