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阳,男,18岁,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重兴园7楼1门301号 被告一:雷龙军,男,37岁,1974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 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兰店乡雷寨村东雷村民组33号 电话:13683553288 被告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门头沟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建新 电话:69866679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18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摩托车损失费。以上合计:107319 元; 二、被告二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 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3日12点4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京周路北岗洼193号门口南侧,被告一驾驶农用四轮运输车由北向南停在道路外西侧掉头驶入道路时,与驾驶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轮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后于被紧急送往北京水利医院诊治,医方诊断:“右股骨粗隆下骨折、右上睑皮肤裂伤,右眶颧骨折,右上颌窦积液”,并“行右股骨粗隆下骨折膨胀式髓内钉内固定、右上睑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2011年4月13日原告出院。 本次事故经交管部门确认:被告一负主要责任。 经查:肇事车辆在被告二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责任期间。 我方认为:被告一由于严重过错造成了原告的伤害,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